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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涉醫療疏失 最高院:醫師須自證無過失
前高等法院庭長陳貽男的妻子頭部受傷送到台大醫院急救後10個月死亡;陳貽男和子女對
台大醫師提告求償。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廢棄原審判決發回更審,對過失醫療行為,本於
醫療專業不對等原則,舉證責任轉換到醫師身上。
台大公關今天表示,此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尊重法院判決,如果需要院方提出說明,也會
配合處理。
判決書指出,陳貽男的王姓妻子在民國96年2月某日,因故滑倒撞傷頭部,旋即被送往台
大醫院急救,並於同年12月15日死亡。
陳貽男等人主張,當時負責診療王女的林姓、潘姓醫師,未依台大醫院急診作業手冊規定
,立即為王安排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留院觀察期間又未評定留院觀察級數,也沒有每15至
30分鐘去觀察她的生命徵候、未從X光片發現顱骨骨折,因而未能發現顱內出血嚴重,錯
失緊急手術時間,導致手術無效果,其醫療行為與醫療常規不符,有過失。
此外,王女的家屬也認為,當時台大醫院急診室吳姓主治醫師,對急診病患負第一線治療
義務,林姓與潘姓住院醫師,對頭部外傷救治經驗不足,需吳男在場監督指導,但吳未於
王女急診治療時在場,又未能從X光片發現王女顱骨骨折遲誤病情,也有過失。
陳貽男與3名子女向台大與這3名醫師提告求償新台幣1200萬多元;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台
大要賠60萬元;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則改判台大免賠。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日前裁定二審判決廢棄,發還高院更審。
最高法院解釋,在過失醫療行為與病人死亡間因果關係的存在與否,原則上應由被害人負
舉證責任;不過,當醫師進行醫療處置有可歸責的重大瑕疪,導致相關醫療步驟過程,發
生糾結而難以釐清的情況時,本於醫療專業不對等原則,應歸由醫師負擔,依民事訴訟法
第277條但書規定,即產生舉證責任轉換,要由醫師舉證證明其醫療過失,與病人死亡間
無因果關係。
此外,本案相關醫療過程因無相關記載而未臻明確,原審未讓醫師就醫療過失與王女的死
亡無因果關係,善盡舉證責任,就遽為裁判也有疏略。
最高法院也認為,醫審會鑑定報告記載:「假設顱內血塊已擴大至超過30cc,合併較嚴重
之腦部壓迫現象,則須立即進行手術,若果如此,由於病人意識尚未喪失,此時手術理當
有非常良好之恢復。」代表這3名醫師若確實注意王女意識變化,或適當安排做電腦斷層
等,王是否有機會避免昏迷終至死亡的可能性?這些都要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