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odpoint (worry)》之銘言:
: 統計上有一個模型叫做 mixed effect model, mixed 代表其中有fixed effect
: 和random effect兩種。
如果醫療行為品質可以量化為連續變數
對任何一個族群樣本來進行統計,會產生集中趨勢(平均,中位數..)和離均趨勢(標準差..)
請問醫療水準是要定在平均處? 還是低端特定百分位處? 如1%,5%百分位?
如果定在平均處,代表有近一半的醫療行為不符合當代醫療水準,上普通法院就敗訴?
當然接下來可以把醫療行為論醫院歸戶,論醫事人員歸戶,
每個醫院每個醫事人員都會有其個別平均與標準差,
即便個人平均高於全體平均之個人,除非標準差為0,否則也難免會有機率偶爾低於總平均
此時該個人就該行為就該要民事敗訴?
又敗訴所負之賠償責任是就其行為與總平均之差額賠償? 還是全額賠償?
然後就算今天所有醫療人員真的都很努力把所有行為品質提升到高於原先總平均,
是否就能免於敗訴? 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新的總平均又產生了,還是有一半在平均以下...
就像大家都補習,結果只是把錄取分數提高,錄取的可能還是同一群人...
大家都貸款買房,結果只是把房價炒高,買到房的還是同一群人...
話說回來,醫療行為品質多維度且複雜根本難以量化,就像行政與司法品質也是很難量化的
所以國家才會賦與行政人員行政裁量權與司法人員司法裁量權
試問今天如果法官對於合理懷疑之嫌犯未簽發搜索票,
事後該嫌犯利用藏於居所之非法槍械再度犯案,法官是否應該賠償再度犯案之被害人?
又如果法官對於未達相當合理懷疑程度之嫌犯簽發搜索票,又被媒體得知大幅報導,
卻沒搜到任何犯罪證據,法官是否應該賠償被搜索人名譽及精神損害?
又政府是否可以像健保局核減醫療費用一樣,對這些非必要搜索的搜索費用核減,
由行為人(法官及申請搜索票之檢調)來負擔?
結果恐怕就是刑事庭法官都轉民事庭,或者退休當律師...如同醫界新進避開五大科一般...
不過本次案件其實並非醫師裁量權的問題,而是健保事後核刪裁量權的問題
當行政法院幾乎完全承認健保所聘審查醫師的核刪裁量權,而不為專業實質審查時,
醫院只能根據多數核刪行為形成之給付水準,來進行相對價之醫療行為
超出此給付水準之醫療水準都將被健保列為非必要醫療而拒絕給付...
當委任人對於善良管理之必要費用屢次不履行債務,讓受任人如何繼續善良管理?
另外,案發當日(2007/2/19)為大年初二晚上,急診人次遠多於平常非假日時段,
在超載的情況下是否能期待醫院能維持和平常相同之醫療水準?
還是說以後醫院都應該設定最大急診容量,達到該容量時即拒絕收治新病人,
以確保原先收治之病人皆能得到符合該院醫療水準的醫療行為?
至於因容量滿載(非無故!)被拒收的病人因病死傷皆與該院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