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最高法院近日關於舉證責任倒置的判決想法

作者: hahawow (哇哈哈)   2017-06-10 08:18:10
※ 引述《goodpoint (worry)》之銘言:
: 統計上有一個模型叫做 mixed effect model, mixed 代表其中有fixed effect
: 和random effect兩種。
如果醫療行為品質可以量化為連續變數
對任何一個族群樣本來進行統計,會產生集中趨勢(平均,中位數..)和離均趨勢(標準差..)
請問醫療水準是要定在平均處? 還是低端特定百分位處? 如1%,5%百分位?
如果定在平均處,代表有近一半的醫療行為不符合當代醫療水準,上普通法院就敗訴?
當然接下來可以把醫療行為論醫院歸戶,論醫事人員歸戶,
每個醫院每個醫事人員都會有其個別平均與標準差,
即便個人平均高於全體平均之個人,除非標準差為0,否則也難免會有機率偶爾低於總平均
此時該個人就該行為就該要民事敗訴?
又敗訴所負之賠償責任是就其行為與總平均之差額賠償? 還是全額賠償?
然後就算今天所有醫療人員真的都很努力把所有行為品質提升到高於原先總平均,
是否就能免於敗訴? 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新的總平均又產生了,還是有一半在平均以下...
就像大家都補習,結果只是把錄取分數提高,錄取的可能還是同一群人...
大家都貸款買房,結果只是把房價炒高,買到房的還是同一群人...
話說回來,醫療行為品質多維度且複雜根本難以量化,就像行政與司法品質也是很難量化的
所以國家才會賦與行政人員行政裁量權與司法人員司法裁量權
試問今天如果法官對於合理懷疑之嫌犯未簽發搜索票,
事後該嫌犯利用藏於居所之非法槍械再度犯案,法官是否應該賠償再度犯案之被害人?
又如果法官對於未達相當合理懷疑程度之嫌犯簽發搜索票,又被媒體得知大幅報導,
卻沒搜到任何犯罪證據,法官是否應該賠償被搜索人名譽及精神損害?
又政府是否可以像健保局核減醫療費用一樣,對這些非必要搜索的搜索費用核減,
由行為人(法官及申請搜索票之檢調)來負擔?
結果恐怕就是刑事庭法官都轉民事庭,或者退休當律師...如同醫界新進避開五大科一般...
不過本次案件其實並非醫師裁量權的問題,而是健保事後核刪裁量權的問題
當行政法院幾乎完全承認健保所聘審查醫師的核刪裁量權,而不為專業實質審查時,
醫院只能根據多數核刪行為形成之給付水準,來進行相對價之醫療行為
超出此給付水準之醫療水準都將被健保列為非必要醫療而拒絕給付...
當委任人對於善良管理之必要費用屢次不履行債務,讓受任人如何繼續善良管理?
另外,案發當日(2007/2/19)為大年初二晚上,急診人次遠多於平常非假日時段,
在超載的情況下是否能期待醫院能維持和平常相同之醫療水準?
還是說以後醫院都應該設定最大急診容量,達到該容量時即拒絕收治新病人,
以確保原先收治之病人皆能得到符合該院醫療水準的醫療行為?
至於因容量滿載(非無故!)被拒收的病人因病死傷皆與該院無關...
作者: GTHO (多龍少將)   2017-06-10 09:15:00
推你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7-06-10 10:10:00
醫療契約不必然是委任契約 也可以是承攬契約 即使非承攬基於醫療行為的特殊性 司法實務適用法律更多將之視為準委任契約 不是所有委任契約的條款都無修正地適用醫師與醫院在民事法院基於民法當被告 在行政法院基於行政訴訟法抗辯健保法當原告 用的實體與訴訟法條不同原告和被告的舉證責任不同 爭執的事實也不同 自然一堆差異 至於一直吵健保法算錢如何如何對醫師和醫院不公這個更接近立法院自始設計的問題 法官沒有權限去改腦神經的問題找心臟科醫師 解決得了? 不是只有醫學有各種專業分工 其他行業亦然 找錯單位求解 自然不得
作者: jasonvt (刻痕一中人)   2017-06-10 10:46:00
推最後一句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7-06-10 21:21:00
醫院和病人定的契約與醫院和健保局訂的契約不同我國法律就是要把人民和政府的糾紛用不同法律處理這是政府體制問題 跟法官吵有用? 好像說病人到醫院看診醫師是醫院的僱員 病人掛號掛不到特定醫師 去跟醫師或者掛號人員吵 是有用逆?
作者: wz02022 (Jeter)   2017-06-10 21:26:00
果然法律不夠嚴謹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7-06-10 21:26:00
何況最高院判台大案舉證轉置的基礎在於要辨別醫療處置與患者所受損害的因果原因 病歷是重要證據 撰寫病歷是誰的義務? 醫師沒紀錄那段處置的病歷 是要患者哪裡生出這病歷? 寫好病歷是醫師的法定責任 醫師沒遵守 所以讓醫師去負擔這方面的不利益 這跟健保有啥邏輯關係?總不成醫師和醫院被政府或任何人欺負 來看診的患者活該要為此負責? 一碼事歸一碼事要根據健保與行政法院對醫師和醫院不公所以醫師醫院就可對患者這樣那樣 那賣車賣房的人被政府抽稅有所不滿 行政訴訟打輸 就"理所當然"可以對他們的客戶這樣那樣?爭權益有爭權益的一定作法 特別是想修法啥的 也需要醫師以外的團體配合 擺出一副全國非醫師的國民都欠醫師的樣子 這樣是想要爭啥?就台大案的舉證轉置 最高院的判法 日本德國美國啥的都找到類似的判法 換句話說 只要還想幹醫師這行 換國家也沒用 如果因而不想幹醫師這行 請千萬不要投入提供消費者商品或服務的產業 因為消保法無過失責任 所有消費商品都適用 所有消費服務只有醫療服務不適用 就有牙醫師跟醫師搞不清楚這點 認為在台灣幹醫師太鳥了而轉業 結果轉去適用消保法無過失責任的產業 更幹是有牙醫師奮發努力唸書要去當律師 問題是...律師這行競爭也不低 反正各行業有各行業的辛酸 投入之前自己最好先調查清楚
作者: jeremy89183 (蔗的平方)   2017-06-11 02:04:00
整件事情可悲的就是醫生被道德綁架 換做別的工會還能罷工抗議 醫生嗎.... 我想只會被社會抨擊吧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7-06-13 11:36:00
國家健康保險(如我國健保) 私人健康保險 以及專業人員執業保險 這些大約是與醫師和病人相關的幾種保險依照風險或私人利益讓醫院或醫療人員自由調高醫療費用不好意思 許多人無法負擔 醫師和醫院不見得收得到足夠患者維生 所以就美國來說 有私人醫療保險公司 根據不同需求繳交不同額度的保費 像是能否指定醫院跟醫師以及保哪類疾病等等 醫療保險公司為了營利 砍起醫院和醫師的給付申請也不會手軟的 這是很大的議題另外就是醫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執業的保險 確實醫療有各種不確定性 法院判決又有他的不確定性 別忘了 美國法院在事實的認定方面是交給陪審團判的 法律適用才是法官我國則是事實和法律適用都交給法官 法官 一般來說 不管美國還是我國 心腸都比一般民眾組成的陪審團要硬所以美國醫療專業人員有所謂的執業保險 對於過失甚麼的民事賠償可以由保險來負擔 我國也曾研擬要辦 但是保險業者們和政府開開會之後興趣缺缺 這部分國內醫師有興趣得自己組團或者讓醫師公會去跟保險業者協調這個呢 也是很大的議題就像開車的買相關保險一樣 保險業者收費的時候很高興理賠的時候就是另一種態度總之 保險 無論是醫保還是執業保 都是滿大的政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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