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文好像還沒上傳
不過查到另一個
【裁判字號】 104,聲,1915
【裁判案由】 聲請法官迴避
受命法官在尚未進行任何調查證據程序前,遽行預
斷被告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
直接否定公訴檢察官變更起訴法條為輕罪一事,
甚而當庭表示:「雖然告訴人已經撤回告訴,告訴
人今天沒有來開庭,我不知道他是什麼心態,我想
告訴人應該不是為了錢,畢竟這是他爸爸的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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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命法官固有說「. . . 我們也不希望到時候告訴人
是來講說我錢拿了所以我就不告了,
我不曉得他要怎麼跟他父親交代,我不知道,拿錢
的是他,過世的是他父親,但是看起來好像今天是
和解的時候連來都不來,
我們非常懷疑他到底再想什麼,他今天提出了告訴
究竟是要幹什麼,我不知道. . . 」
~
法官:確認你就本案還有其他意見嗎?
告訴人:沒有。
法官:沒有是不是,前次庭期被告曾經主張,其行
為至多僅涉嫌構成你父親之傷害,而與之後你父親
的死亡,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故認為本案有構成業
務過失傷害的可能,這部分你有什麼意見?
告訴人:我想我還是維持本來一剛開始...。
法官:的陳述,致死這樣。請問主任有沒有證據聲請調查的?
法官:不管這個案件,到最後是怎麼樣的結果,那
你是否願意原諒被告,就你跟你的母親,是否願意
給被告一個機會?
告訴人:願意。
辯護人:謝謝。
法官:當然在這個案件裡面,我一開始就有講過,
我們情理是一定會斟酌,
但是前提是非不能夠去顛倒,我們確定了事實之
後,不管是對被告有利,或者是對被告不利,我們
都要把事實確定下來,之後如果縱使對被告不利,
因為你們已經和解,如果你願意寬容的處理這件事
情,你也要明確的跟法院說,這樣法院才能夠在平
衡你父親的權益,
最主要是你父親,因為受害是他,你父親的權益,
他其實很年輕,33年次而已很年輕
平衡他的權益,平衡你的感受,及被告他本身過失
的程度,如果有的話,之前曾經醫了很多人對這社
會有貢獻,以及將來可能會對這社會繼續有貢獻的
情況下,我們會斟酌這些處理,我們都要考量這一
些,
今天請你來最主要是要跟你講這一個,所以你同意
將來縱使被告有罪,也願意給他一個機會是嗎?
告訴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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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他害了你父親,過失嘛,那對一般人來說,
也許是情緒上的問題,但是這個法律上的認定,他
本身還是有過失,就是對於你父親的死亡是有過失
存在,
只是他不承認,他只承認說他可能有一些沒做好的
地方,可是不至於死亡,死亡還是非他能夠處理
的,可能是特殊體質等等,
如果他真的還是有爭執,不管法院後來認定真的是
只有過失傷害,還是過失致人於死,
在他沒有認罪的情況之下,你還是願意給他一個機
會嗎?
告訴人:恩。
法官:還是你認為一定要被告承認他的一些過失,
你才願意原諒他,主任,這問的比較細?
檢察官:對,緩刑的意思就是他不需要去執行刑
罰,給他一個警惕,緩刑期間他不可以再犯罪,否
則緩刑會被撤銷,就是這個意思。
告訴人:我想還是要以承認。
檢察官:你要他承認嗎?
法官:承認過失致人於死為前提?
告訴人:恩。
法官:好,我知道這個前提了。你先在後面坐一
下,如果這部分被告方面也沒有要傳告訴人的話,
原則上我們接下來一些法律討論,或許就不需要告
訴人在場,接下來是法律上的討論。
檢察官:所謂的承認過失就好了吧,還要過失到致
人於死?
告訴人:我想我的認知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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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法官說過這種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