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術後未送加護病房害死癌患 名醫賠260萬

作者: cerberi (cerberi)   2018-01-04 22:15:45
※ 引述《Idiopathic (最常見的疾病原因)》之銘言:
: 通篇看完 三個法官最CARE的點
: 1. 沒送ICU
: 2. 開刀醫師說死因是心因性休克 但會診的心內說不是
: 3. 開刀醫師說血紅素降低是急救人員造成的
: 我認真說 到底要不要送ICU 真的是看情況 這個大家討論到爛
: 但是後面兩點 則是某些醫師的通病 發生問題就是要說謊!! 然後當病人或醫審會是智

: 法官說的好 每年那麼多告醫生的 我只判你 因為你特別離譜!!
先說結論 I大說的是對的
誠實 是最重要的事
恕刪部分
法官認為後兩點是離譜狡辯
被告的言論基礎全是謊言
回歸原點來看
爭議點仍然在
“未入加護病房使病人喪失早期治療而存活的機會”
這點可能性多高
這點 也是在判決書上沒有看到醫審會的意見
讓我們以醫學角度介入
後續作為有沒有因為沒入加護病房而缺少
無論休克原因為何 輸血都是該做且有做
這例有個陷阱
兩個引流管 引流量僅500ml
入加護病房的差別是
將3小時可能縮短
是否足以改善存活
還是要看能不能挽回休克的原因
加護病房提升最大的是監測 而非治療
輸血 再手術 栓塞 皆不限定ICU才能做
他當下判斷是心因性休克 所以一直找心臟科
而不是 “認為就是出血造成 所以不需要找CV”
表示他D/D確實放了個 心因性休克在前面
對血色素下降與凝血功能異常 則以輸血治療
是說謊 還是 判斷錯誤
網路上提到
被告是否對病患構成陷人於危險(reckless endangerment)之行為
1. 必須有證據證明被告行為引起被害人嚴重身體上傷害之潛在危險
2. 被告醫師之行為必須嚴重背離一個合理正常人之標準所會採行之行為,並其主觀上忽
視該潛在及可避免之危險。
3. 主觀犯意:明知在當時之狀況下如不給予立即適當處理,將會招致病患因而死亡之危
險。
若以出血性休克致死來看
給予輸血是常規治療
為預防出血性休克 有風險的手術後入住ICU
很難說是常規
這裡醫審會有個回答
術後肝衰竭風險高 致死率高 所以要住ICU
有點牛頭不對馬嘴的感覺
是否被提問問題所誘導 讓我好奇
回歸原點
若是爭議點在出血後治療過程 大量輸血 止血
也許有很多可討論
但爭議點在出血前住ICU
我真的很難理解算是reckless endangerment嗎
哪種病症?哪類手術?需要住ICU多久出去出血才不算過失?
更無法了解法官直接認定其逾越分際
而非認定當下處理能力不足
判醫師不能緩刑
: 不過我自己出來走跳江湖 也碰過幾次小問題 深深覺得
: [誠實以對]
: 是最重要的 醫師是人 對抗疾病 不可能總是勝利的一方 盡力而為就是
同意 大推
作者: emberend ( )   2018-01-04 22:27:00
個人覺得這判決書寫得很認真 比一些醫院MM好太多了
作者: HoterLin (白袍清道夫)   2018-01-04 23:49:00
分析的真好 比前面有人看到沒ICU就往死裡打得好太多
作者: bouxaoy   2018-01-05 06:20:00
就該誠實的跟法官說明心因性休克是判斷錯誤
作者: turtleeggs   2018-01-05 08:37:00
推整理
作者: kinomon (奇諾 Monster)   2018-01-05 15:43:00
結果前面推文一面倒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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