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andchou (新起町律所)》之銘言:
: 少女診治紅斑性狼瘡卻往生 家屬控醫殺人
推 Tosca: 因為中華民國民法沒有停止親權這個選項 要修法是立法院的事01/26 09:24
→ Tosca: 法律怎麼寫 法院就怎麼判 法條沒有停止親權這個選像阿01/26 09:25
推 m82: Tosca大說的沒錯,但台灣社會普遍的觀念依然是"法不入家門" 01/26 10:15
→ m82: 所以現在社工只有緊急安置這個選項..也不會有人想修法01/26 10:16
→ m82: 也許某位進步主義的立委提了案,會變成護家萌箭靶...01/26 10:16
不好意思職業病發作,小小補充一下
其實是可以停止親權的。以前在法院處理過不少停止親權的案子
規定在民法第 1106-1 條:
「I. 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
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
II.法院於改定監護人確定前,得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人之監護權,
並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另外兒少權法第71條也有監護人不適任,聲請權人得請求停止親權的規定
(常見的是父母家暴,由社會局出面聲請法院停止親權,改由社會局監護
我也經手過媽媽改嫁,由小孩的阿姨聲請停止親權並改定監護
或是爸爸入監、媽媽失蹤,小孩的大伯來聲請的案件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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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條規定在那邊,實際遇到醫療決策有爭議的父母,社會局能幫的也有限
首先是司法程序曠日廢時(有走過法院的應該都心有戚戚 orz)
再來,停止親權也沒有想像中那麼美好
如果不讓父母做決定,那誰下醫療決策?主治醫師願意嗎?剛接手的社工?
如果父母拒絕、醫院硬治,急性期過後,患者後續長期照顧誰來買單?
也因為這樣,社會局較少直接跟父母對幹
通常還是會試圖說服父母,讓父母做決定,不太會強迫接受治療
除非是特殊案件,例如疑似兒虐又拒簽同意書
這種社工才會緊急安置,並依兒少權法第60條第1項代行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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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個案件會被詬病的,是媽媽想救女兒,卻拒絕治療,最後還告醫師
那我們在公堂之上假設一下,如果這個媽媽最後沒有對醫師提告
單純拒絕接受治療,這樣算不算「違反子女最佳利益」而該停止親權?
我手上現在就一個SLE+NS的病人,傷口吃到見骨,靠洗腎和呼吸器維生
家屬意見分歧,有想給病人機會、繼續清創投藥的;有想進安寧、別再受苦的
不知道大家認為怎麼做才是「病人最佳利益」?
也有另一個案例,小孩一出生各種先天異常,心肺腦肛門...通通出狀況
家屬覺得養不起、想讓他好好走;但兒科醫師堅持「要給孩子一個機會」
醫師認為拒絕手術等於讓小孩死、根本兒虐,照會醫院社工處理
後來也找了社會局社工一起介入,協商後,家屬勉強簽字
最後呢?
孩子依然去天上當天使了,家屬則是多帶一張幾十萬的帳單離開醫院...
哎呀不小心落落長講了一堆有的沒的 LOL
其實只是想說我國民法上有停止親權的規定,但操作上沒想像中美好
光是一個「病人最佳利益」要怎麼判斷就卡死了
我很好奇,假設大家是法官,如果上面兩個案子來到你跟前
你會不會認為拒絕治療的家屬決策不符最佳利益,裁定停止親權?
(其實工作上常碰到類似的案例,只是討論到最後還是沒個好的作法...or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