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感想] 公開致歉文

作者: antiyahoo (漫漫長路萬寶路)   2018-04-06 19:28:03
※ 引述《rogerwilliam (安安)》之銘言:
: 感謝大家關心,因為太多朋友詢問了,我是劉騏安,闡述幾項聲明,希望大家理解。
: 我本來不想再提這件事情,想和平結束,但是在我道歉之後,又有曲解事實的文章出現..
: 我不希望家人因為看到我這樣而難過,因此決定說出當時的狀況。
: 1.我那天是留觀夜班,剛轉送一床病人去ICU,回來後正在整理小夜VS交班的病人,處理
: 一些order,陳姓檢傷護理師進來,口氣沒有很好的要我接下一個病人,但我沒有任何的
: 不悅,告訴她說,學姊不好意思我還在處理之前的order。
: 我跟陳姓檢傷護理師的對話內容:
: 護理師:你為什麼還沒坐在診間看病人,我要assign病人給你了!
: 我回答: 學姊不好意思我先處理一下留觀病人
: 護理師: 你在診間也可以處理留觀病人!
: 跟那篇文章所言「請」我去看病人有所出入
: 並且診間VS全程不在場。
: 在中榮急診 都是到診間打檢傷分機3650請檢傷帶新病人進來,我不認為檢傷進來吼說要P
: GY去看病人是正確的。
: 2.後來五分鐘後,我仍在處理留觀order,陳姓護理師來告訴我說:學弟! On foley!我
: 不知道病人是急性尿滯留。髒話是在我發現foley沒有備後,在急救室與討論室之間罵的
: ,沒有針對任何人,檢傷護理師也不在場。 抱歉我只是情緒抒發,造成任何人不快真的
: 很對不起,我會虛心檢討。
: 3.我到底針對陳姓護理師罵了什麼?
: 陳姓檢傷護理師衝進討論室直接坐下來
: 並有以下發言:
: 護理師:你們PGY對我們急診而言就是渣!
: 我:你對我來說也是渣!
: 護理師:你這什麼態度!
: 我:你這什麼態度!
: 這個部分 我承認我有罵渣
: 因此事後也公開致歉
: 互罵後,我去電導師說明來由,老師也提醒我要控制情緒。
: 4.我發誓當天沒有說我背景很硬這件事
: 5.我知道自己犯了錯,為了這個錯我願意道歉。最近家中長輩過世,我不希望自己再麻煩
: 家人任何事情
: 6.這過程,中榮的老師,醫教部幫了我很多,謝謝師長們,沒有你們我可能更慘。
: 7.我不知道什麼錄音的狀況,更不知道自己在完全不知情的狀況下被錄了音。因為我完全
: 沒想到,以為只會在被診間被病人錄音的行為,居然在同事間發生。
: 而不管有沒有錄音 我做錯的事情我就會道歉。
: 發生這種事情,是這個剛進入住院醫師生涯的我最不希望見到的。發生事情後,我自己反
: 思了很久,我希望這不是我未來行醫要面對的日常。我希望我能好好的運用所學,照顧病
: 人,與同事一起努力,互相幫忙。
: 在和解會上 ,我在主任秘書,導師,護理長 以及督導的面前,連續五次90度向陳護理師
: 鞠躬道歉,因為我確實有錯 。
: 昨晚徹夜失眠,我原以為誠懇道歉能夠結束,可惜已經到了我不能完全噤聲的地步。我當
: 時希望的是這件事情能夠劃下句點,但那篇VS說明當時狀況的文章,讓我再次心寒。
: 我還是再跟陳姓護理師道歉一次,我對於我的言行,讓您有不舒服的任何地方感到抱歉。
: 也再次請你原諒我。但是,在那篇VS澄清文(經過您的同意)之後,我不會再完全噤聲。
: 因為這跟我們當初說好的不一樣。這關乎到我未來醫師生涯的名譽,還有我家庭對我從小
: 到大的人格教育。我必須要捍衛深愛我的父母,以及關心我的朋友。
: 再次感謝大家的關心
學弟
如果你說的話是真實的話
坦白說你不用道歉
他們告就給他告
公然侮辱並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情
反過來你也可以告她妨害秘密
加油
作者: i376ers (你說呢?)   2017-04-06 19:28:00
備份成功
作者: orion1991830 (雞哩咕嚕希哩嘩啦吱吱喳)   2018-04-06 19:29:00
很會
作者: td123 (TD123)   2018-04-06 19:29:00
中榮公關真的0分☺
作者: hipbone (胖胖)   2018-04-06 19:29:00
是說,如果她也說出這樣的話,那反過來pgy也是可以告她,錄音檔預備囉
作者: i376ers (你說呢?)   2018-04-06 19:30:00
PGY可沒有錄音筆唷
作者: peterors (iNTeRn)   2018-04-06 19:32:00
我有問題 剪接過後的錄音檔有沒有證據效力?
作者: gracew0709 (0.0)   2018-04-06 19:32:00
666☺
作者: Scarletbird   2018-04-06 19:33:00
你次專修備份的? XD
作者: hipbone (胖胖)   2018-04-06 19:34:00
剪接後沒有效力喔,另外她的這個錄音檔雖然不犯法但是又沒有效力是不一定的,要雙方都知情的情況下才能當作證據
作者: tallpenguin (penguin)   2018-04-06 19:40:00
你真的很會備份 可是我哪個為啥要刪
作者: yuraH (㊣↖☆ゆら⊕↗)   2018-04-06 19:41:00
公然侮辱事小 PGY資格事大 吞下去吧
作者: cgumed2018 (payinglove)   2018-04-06 19:41:00
樓上,沒空,等中榮過了再說
作者: HoterLin (白袍清道夫)   2018-04-06 19:43:00
剪接就是變造吧 反而會罰
作者: roastchicken (咕咕咕)   2018-04-06 19:46:00
作者: Zbear (魯熊)   2018-04-06 19:48:00
備份次專XDD
作者: Lmkcat (相信國手堅持爆肝)   2018-04-06 19:52:00
看前文頂多錄到廢渣吧 根本沒啥用
作者: kevin83159 (洋洋)   2018-04-06 19:54:00
666666
作者: tatata (tt)   2018-04-06 19:55:00
PGY渣完就海闊天空了
作者: WMX (這學期要加油阿~)   2018-04-06 20:01:00
很會備份XD
作者: cdefgh77 (DH)   2018-04-06 20:03:00
有備份有推XD
作者: seriusdesire (Edward T)   2018-04-06 20:07:00
偷偷錄音的音檔應該是沒有證據效力的吧?
作者: newmachine (讀書三天)   2018-04-06 20:11:00
這篇不簡單XDD
作者: asdfgh0920 (A醬)   2018-04-06 20:12:00
但已經夠唬涉世未深的批居歪上來公開道歉 接著又是個不署名的VS來發文想玩全民公審嘖嘖
作者: ganglia01 (宅宅神經節)   2018-04-06 20:14:00
整個系列文看下來真的有種被當白痴的感覺
作者: knight1942 (咧咧)   2018-04-06 20:17:00
請問大大哪裡可以修備份次專呢?我也想點這技能
作者: hipbone (胖胖)   2018-04-06 20:20:00
偷錄音不能當證據但是可以參考,這就是弔詭的地方XD 實務執行上就是這樣~~
作者: lin03lin11 (chiao)   2018-04-06 20:20:00
推這個論點
作者: andy199113 (Andy)   2018-04-06 20:21:00
備份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8-04-06 20:32:00
當事人錄音並不構成妨害秘密構成要件必須 "無故" "非公開"
作者: hipbone (胖胖)   2018-04-06 20:34:00
沒錯唷 所以偷錄音沒有犯法唷~~只是當證據的情況下要雙方都知情下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8-04-06 20:34:00
依照實務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807號判決參照如果當事人是通訊之一方,依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當事人之錄音行為,並非無故錄音目的在於訴訟所需之證據,亦非屬於無故易言之 該護理師錄音如果是為了把醫師告上法庭而蒐集證據 為正當權利行使,即非無故。反過來說 如果醫師想告人而錄音 也是可以的
作者: ncleo (leo)   2018-04-06 20:39:00
1. 有"渣"的部分可以討論公然侮辱的問題, 其餘髒話並非針對特定人,或無法說明是否針對特定人,無法構成公然侮辱要件
作者: hipbone (胖胖)   2018-04-06 20:40:00
對唷對唷~~不過如果經過剪接那那個錄音就不能當作證據了,所以來個原音檔吧XD
作者: terrytzj (terrytzj)   2018-04-06 20:41:00
好奇問一下,在房間裡面不是公開場合也算公然侮辱哦?
作者: ncleo (leo)   2018-04-06 20:43:00
2. 針對會議室裡互罵的事情,最重點是會議室並非全公開空間, 僅員工才可進入,是否構成"公開場所"的要件,可以討論
作者: doluir (阿冠)   2018-04-06 20:44:00
對欸 好像在自己家內罵就沒公然侮辱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8-04-06 20:46:00
要為不特定第三人得以共見共聞會議室如果是密閉上鎖狀態 裡面只有2個人獨處 就非公開如果說第3人還是可以自由進出 這就有討論空間
作者: ncleo (leo)   2018-04-06 20:49:00
然後公然侮辱是在場兩造以外"多數(不特定)人",但會議室裡面到底有多少人,不很清楚
作者: hipbone (胖胖)   2018-04-06 20:53:00
公共空間要達到非特定人士可以進入,這點討論空間很大
作者: ncleo (leo)   2018-04-06 21:08:00
記得好像有案例是開會時互罵然後互告,最後因為公司會議室並非特定人士可隨意自由進入(僅該公司員工)而不成立
作者: bathape (Vesalius)   2018-04-06 21:49:00
討論室應該會被視作公開場合無誤;有案例的場合是在開刀房都被視作公開了法官應也會函詢院方意見作參考...答案就很顯而易見了
作者: hipbone (胖胖)   2018-04-06 21:53:00
也有案例是病房內的雙方家屬互罵不算公共場合唷,刀房那個案例只是起訴沒有判,所以還是很有爭議
作者: hahahahaha (HA*5)   2018-04-06 22:08:00
告了啦
作者: WindSucker (抽風者)   2018-04-06 22:34:00
當事人可以錄音
作者: hipbone (胖胖)   2018-04-06 23:06:00
為何大家糾結在可以錄音XD 沒人說不能錄啊,是在法院上能不能用為證據XD 她錄音這點應該沒什麼問題,只要主張工作上就好,至於是不是釣魚就要看前後文,當然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錄音在法庭上就是參考不一定能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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