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到一則有意思的重大訊息
為什麼開業執照會放在公司那阿
本來想貼新聞比較簡單
不過新聞還找不到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3218 大學光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2/06/04 發言時間 21:02:44
發言人 劉俊杰 發言人職稱 資深處長 發言人電話 2655-8000
主旨
台北地方法院112年智字第2號民事判決
符合條款 第 2 款 事實發生日 112/06/02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暨反訴被告 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暨反訴原告 賴麗如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智字第2號判決
4.事實發生日:112/06/0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因嘉義大學眼科診所負責醫師賴麗如於契約期間另行
違約執業,而向賴麗如請求懲罰性違約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
賴麗如應給付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佰萬元。
賴麗如於訴訟中,向本公司提起反訴請求不當得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
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賴麗如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貳萬肆仟元。
6.處理過程:本公司於收受判決書後,擬續請律師處理相關事宜,以維本公司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裁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類別 民事
裁判案號 112 年 智 字 000002 號
案由 給付違約金
主文
一、本訴部分:
賴麗如應給付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餘本訴之訴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由賴麗如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勝訴部分,於大學光學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元為賴麗如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賴麗如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二、反訴部分:
確認兩造間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簽訂之合作契約書之法
律關係已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六日起不存在。
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本判決附件所示之印章捌枚、賴
麗如名義申請之坐落嘉義市○○路○○○號一至三樓大學眼科診
所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嘉市衛醫所字○○○○○○○○○○號/
府授衛醫字第一零八五一零二七七四號)返還賴麗如。
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賴麗如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貳
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賴麗如其餘反訴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八十四,
餘由賴麗如負擔。
本判決賴麗如勝訴部分,於賴麗如以新臺幣捌佰玖拾伍萬捌仟元
為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大學光學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以貳仟陸佰捌拾柒萬肆仟元為賴麗如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賴麗如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