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alberlike199》 之銘言:
: 這一次醫預法通過後,會對醫界產生很大,而且非常不利的影響。
: 大家首先先了解到,這一次法律通過後會多了幾個新名詞分別是
:
: 重大醫療事故通報
:
: 醫事專業諮詢
: 醫療爭議評析
: 也就是醫療事故從以前的醫審會鑑定外,會多了這幾個關卡,分別是內部和外部審視醫療
: 事故,而且所有的醫療事故都會強制通報主管機關,並要求醫療機構應於通報完成後四十
: 五日內,完成根本原因分析及改善方案,並至通報系統完成通報。
:
: 母法雖然說不得將這些成為證據,但是這些文件會不會成為法官和檢察官心證的來源?
: 舉例來說,病人因為開完刀,心情不好,憂鬱症發作,在病房自殺成功,請問算不算醫療
: 事故,需不需要通報?
:
: 可能過往大家就只是單純填寫異常事件通報,你可能不經意在改善方案提到,照會精神科
: 之類,可是今年開始,這些醫療事故都會通報到主管機關。
: 家屬如果覺得不甘心,調解不成,告上法院,檢察官會不會調閱當時的醫療事故通報的紀
: 錄?
剛好最近有研究相關法令,分享一下想法:
今年1月1日施行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其中第3條針對「醫療事故」定義,指病
人接受醫事機構之醫事服務,發生重大傷害或死亡之結果。但不包括因疾病本身或醫療處置
不能避免之結果。
臨床發生醫療事故時,依該法要求醫療機構要有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或指定專業人員(99床以
下),於發生翌日五個工作日要向病人或家屬提供關懷服務並留存紀錄。
而須依法強制通報是屬於「重大醫療事故」,依照子法「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第
3條,重大醫療事故是指以下類型:
一、實施手術或侵入性檢查、治療,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病人錯誤。
(二)部位錯誤。
(三)術式錯誤。
(四)人工植入物錯置。
(五)誤遺留異物於體內。
二、以不相容血型之血液輸血。
三、藥品處方、調劑或給藥錯誤。
四、醫療設備使用錯誤。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屬於上開類型的重大醫療事故,則需要在時限內到衛福部通報平台進行初步通報及RCA通報
。
而根據醫預法第34條第3項規定,重大醫療事故通報相關內容,是不得於醫療爭議本案訴訟
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但這項文字確實有些解讀的空間。
以上提供小小想法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