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次醫預法通過後,會對醫界產生很大,而且非常不利的影響。
大家首先先了解到,這一次法律通過後會多了幾個新名詞分別是
重大醫療事故通報
醫事專業諮詢
醫療爭議評析
也就是醫療事故從以前的醫審會鑑定外,會多了這幾個關卡,分別是內部和外部審視醫療
事故,而且所有的醫療事故都會強制通報主管機關,並要求醫療機構應於通報完成後四十
五日內,完成根本原因分析及改善方案,並至通報系統完成通報。
母法雖然說不得將這些成為證據,但是這些文件會不會成為法官和檢察官心證的來源?
舉例來說,病人因為開完刀,心情不好,憂鬱症發作,在病房自殺成功,請問算不算醫療
事故,需不需要通報?
可能過往大家就只是單純填寫異常事件通報,你可能不經意在改善方案提到,照會精神科
之類,可是今年開始,這些醫療事故都會通報到主管機關。
家屬如果覺得不甘心,調解不成,告上法院,檢察官會不會調閱當時的醫療事故通報的紀
錄?
再一次強調檢察官不能將重大醫療事故通報,醫事專業諮詢,和醫療爭議評析的結果當證
據,但是檢察官,法官可不可以拿來參考,形成他們自己的心證?看了你寫的改善方案,
提到要照會精神科,剛好檢察官也覺得這個問題非常重要,有必要釐清,於是開偵查庭,
傳您當證人,問話如下
如果照會精神科,病人憂鬱症改善,是否就因此不會自殺?
身為證人的您要如何回答,偽證罪?當檢察官繼續依您當時所寫的改善方案,一條一條詢
問證人您,您要如何回答?這些在偵查庭詢問證人的證言,是否就能當作之後在法院上攻
防的證據?收集完所有證據,認為證人有過失和犯罪嫌疑,是否就能證人轉被告?
一樣的推演,如果換成更模稜兩可的事情呢?病人在做復健的時候跌倒,ICH,變成植物
人,這算不算醫療事故,需不需要通報?請問您之後的根本原因分析及改善方案,要怎麼
寫呢?你真的認為,你所有的醫療處置都符合醫療常規,都很完美,都沒有可以改進的地
方?
不要以為不在醫院不做健保就沒事,如果去全自費的醫美診所,發生醫療事故,醫療機構
一樣要做通報
如果大家沒經歷過或不知道檢察官如何問話,可以參考薩利機長:哈德遜奇蹟裡面國家運
輸安全委員會,怎麼詢問機長當時發生的經過,和反駁機長那種咄咄逼人的語氣。
你以為你是救人的英雄,但在法官和檢察官的眼中,你只是被當作一個犯罪嫌疑人對待。
強烈建議,要上交主管機關的檢討報告都要給律師看過。
你檢討報告做的越好,越詳細,以後檢察官也會越詳細的問你。
說實話,真的非常像三體裡面提到的文化大革命。
拿你自己的寫過的檢討報告來批鬥你,質疑你做的不夠好。
而檢察官是站在人民的這一邊,幫人民伸張正義,揭發庸醫惡行惡狀。
當醫界都沒人敢發聲,不敢認真檢討醫療事故,以後台灣的醫療水準一定大倒退。
但是就像文化大革命一樣,面對廣大人民群眾的仇醫心態,要是不站在人民的一邊,
就會成為下一個葉哲泰。
每下愈況 all retired~~~ 哈哈哈 反者道之動等著瞧
舉的例子不是很好 自殺屬於意外死 需要司法相驗 檢察官本來就會介入 判斷整個住院治療過程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醫預法立意是降低個人責任及調解先行 個人覺得沒那麼糟
作者:
alexstag (alexstag)
2024-03-27 23:04:00地獄道路是善意鋪成的,當初健保也是善意
作者:
sj4 (sj4)
2024-03-27 23:57:00重症科的自求多福欸
作者:
LiLiyoT (笑)
2024-03-28 00:52:00不通告會犯甚麼法?報告寫的爛范甚麼法
不通告 病人可以走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自己來寫的爛應該不犯法 但是還留在醫院的 應該知道現在人力剩多少 有心一定挑的出毛病 就看檢察官想不想辦你(心證
作者: misaki894420 (Toooooo) 2024-03-28 07:03:00
衛福部表示,醫預法亦以營造病人安全文化為目標,鼓勵自主發掘問題追求改善,因此,本法明定於溝通關懷、爭議調解過程所為之陳述,及醫療機構內外部自主通報、根因分析與改善之內容,均不得採為訴訟證據或裁判基礎,亦不得為相關行政處分之基礎。而醫療事故有關人員涉及違反法律所定之行政或刑事責任,應就其有無主動通報、積極配合調查或提供資料,為處罰或科刑輕重之審酌。
作者:
DrBear (老熊)
2024-03-28 07:20:00原po說了,不能當證據,但會變心證。就像法庭戲攻防中,很多詰問證人的話,對方律師抗議之類的,就算法官說抗議有效,這段不列入,但是聽都聽了,會變成印象,會影響心證
就很鳥啊台灣因為健保制度的關係所以他們就可以對醫生為所欲為用法律去規定醫生要做什麼而不是給錢
意讓你申請 心證這種抽象的東西 你怎麼去要求?租屋補助不得作為課稅依據 都沒多少房東願意讓你申請推文怪怪的...抱歉
大部分都是民事訴訟要錢吧,那有什麼檢查官整天要垮要垮,連重症科也還沒垮,還早的咧
作者:
Aixtra (Ai Chuang)
2024-03-28 18:19:00醫預法就是避免病人或家屬動輒訴訟,所以不論刑事或民事,依照本法都要先行調解程序,不會直接進入偵查或民事訴訟。調解委員的組成也含醫生,法規甚至只要求「醫學以外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而已。立法的原意也有包括希望更保護醫方,如果是一言不合就開告的那種病患,恨不得立刻殺進地檢或法院,會想要這種強制調解的立法嗎?法規裡已經直接明訂不能當證據,這就是立法的極限,不然還能怎麼寫?不用過度推論會影響法官心證,這樣無限推論下去,所有證據以外的事情都會疑心是不是會影響心證。可以同意你說檢討報告需要謹慎,但也不必被害妄想、標題下成醫預法是來危害醫界˙。
作者:
yanchu (chu)
2024-03-28 18:46:00自殺不是醫療行為造成的不用通報醫療事故 但是要通報自殺重大醫療事故是顯影劑有瘧原蟲這種案子 跌倒是病安通報
作者:
wayne0301 (spursthechmapion)
2024-03-29 09:11:00這樣聽起來最累的應該是醫院法務
作者:
notempo (無節拍)
2024-04-10 21:03:00不要妄想讀法律的說要伸張正義 他們只看錢辦事 保險保高一點才是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