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應台揮刀 「舊時代」電檢走入歷史
文化部將大砍「不合時宜法規」,第一刀揮向實施逾卅年的「電影法
」。文化部長龍應台昨天表示,將廢除電影檢查、電影事業負責人的
學歷及資格限制、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等「國家機器控制的手段」。
圖/聯合報提供
現行電影法從一九八三年實施迄今。龍應台去年五二○就任後開始盤
點「不合時宜」的文化法規,她很驚訝台灣早在一九八七年解嚴,但
「電影法」裡有許多法規停留在戒嚴時代思維。
龍應台舉例,「電影法」第一條明訂電影是為了「弘揚中華文化,闡
揚國策…」。第六條規定電影業必須領有政府發給的「許可證」,將
電影視為威權政治的文宣工具。第廿條、廿一條要求電影從業人員必
須領「登記證明」,同時不得有損害國家之言行。
此外,第廿六條有關「電檢」的規定更明訂電影若損害國家利益或民
族尊嚴、違背國家政策或政府法令,主管機關檢查時,「應責令修改
或逕予刪剪或禁演」。龍應台說,此次修法將全部廢除這些「把電影
當成國家控制工具」、「國家控制藝術的關卡」。
此外,文化部也將廢除「電影法」要求電影事業負責人須有高中畢業
以上學歷;同時不得犯內亂外患罪遭判決確定等條文。因學歷不符資
格而借人頭開公司的導演林正盛,修法通過後,就可當自己的電影公
司負責人。
電影「變羊記」曾因海報遭禁,引來電影公司抗議,文化部也將修法
,未來電影海報與預告片不需事前送審。而「電影片檢查規範」,及
港澳出版品、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發行的相關
許可辦法也都將廢除,不需送立法院。
現有「電影法」中有五十餘條文,龍應台認為應全部刪除的條文達十
一條,仍保有電影分級制度。龍應台說,由於電影分級牽涉兒少等相
關法令,未來將參考英、法及日本等國作法,擴大公民參與;未來若
電影出現爭議,將交由公民的力量制裁。
文化部擬針對「電影法」修正草案召開公聽會,預定九月前送行政院
,以便在下會期送立院審查。
【2013/04/25 聯合報】
【聯合報╱記者周美惠/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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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785436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