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版務] 第一板 版規修正建議

作者: pacificocean (太平洋)   2014-07-29 01:03:36
各位好,
一星期已經過去,根據之前公告的流程,現在開始會將第一個版本板規在此公告
請各位提出第二次建議 (約3-5天,視討論情況而訂)
若較有爭議性的會再付諸公投 ,可參見上次公告:#1Jp0oVxx
彙集意見後,調整的部分如下:
一、整體水桶加重: 將過往的水桶天數多一倍,3天→7天,7天→15天,15→30天。
例如: 盜版過往水桶一週,之後就變成半個月水桶
暴雷也是如此,情節重大或刻意來鬧者直接一個月水桶
二、板規4+14: 過往板規4(未達30字,刻意灌水,同(推)文一再重貼,月經文)
以及板規14 (類別,含文章不屬於電影版者)
處理方式是直接刪除
現在直接視情況水桶7天 , 態度不佳或自刪又重PO則水桶15天
三、刪文,水桶,等公告: 過去電影板歷任板主,皆會在z-4有刪文及判決記錄
這都是公開,也非私底下進行,判決也都有日期/原因/判決內容
置底檢舉區,會提醒板主們處理完要回覆已處理及處理方式
由於屆時新的板規跟罰則上路會有適應期,屆時會固定每周提醒
以達宣導板規之效,但適應期結束後,唯情節重大才另行公告水桶
另外,ptt系統新制上路後,水桶時會一併將水桶原因及日期
通知違規者,所以不可能有莫名其妙被水桶的情況
四、噓文: 過去也有板友提說是否要禁止噓文, 但本板一直都尊重各種意見表達,
只是請別出線人身攻擊等類板規3內容,可參見這篇文章回答與討論#16ZAz6f0
五、工讀生的部分: 這部分就比較複雜了,將另外開一篇討論。
若後續需要公投處理,板規5的部分也會隨之做變化
目前工讀生依現行板規,視為人身攻擊,可參見上次討論。
※以下為整體板規內容 (修改部分為黃色)
1、 明顯離題的文章或推文,違規刪文並水桶一週。
2、 無關電影或電影工作者討論的政治言論,或以政治標籤攻擊版友者。
「政治標籤」包括但不限於:吱吱、蛆蛆、支那、皇民……等。
違規水桶一週並惡退文章。
註:本條「相關」之判定,採嚴格認定。即限於探討電影作品欲傳
達之政治思想、或探討政治立場對某電影工作者作品之影響。
如:單純討論「某某影星的統獨立場」仍視同違規
討論「某影星投入政治運動後角色類型的轉變」則不在此限
3、 挑釁、引戰、人身攻擊、歧視性字眼或文字不雅的情緒性言論
違規水桶一周,若同時兩項以上違規則判決天數亦隨之增加。
4、 明顯灌水、未滿三行或30字、同(推)文一再重貼、置底FAQ
/板面/精華區已有多次重覆討論的文章。
違規水桶一週並刪文,情節重大者(態度不佳/自刪重貼)可加倍處分
5、 具商業買賣、交換等行為的文章(含票券交易,無論有無對價關係)
違規水桶一週並刪文。
註1:口碑行銷活動產生的正常心得文不視為違規;但若於電影首輪院線
上映前或上映期間,以多重帳號(分身)發布或轉錄該電影之相關
心得、資訊、報導,致有干擾板友判斷電影優劣之情事,即視同商
業行為,經查證屬實,水桶期限至少 2 年。

註2:「新聞」類中夾帶的售票資訊,如非第三方媒體(如報紙、雜誌、
電視)報導原文所有,皆視為本條之商業買賣行為。
註3:遭處罰之帳號如經判斷為電影製作、發行、行銷、贊助相關業者所
持有,該業者將列為本板不受歡迎名單至少 2 年,期間禁止一切
行銷活動(包括但不限於贈票、抽獎等)消息之發布。
6、 有鼓吹、暗示、詢問、教導違法情事之虞者
違規水桶半個月並刪文,推文會請原作者修改文章。
如 提供盜版資訊、聲稱自己看盜版(或明顯透過非法管道觀看)
問種子、載點、PPS、叫人去google或PPS……等
7、 文章或標題出現亂碼,或注音文等非正常表現方式,造成板友閱讀不便者。
視情節重大者,可判一星期水桶。
8、 對影片的關鍵劇情,在未做任何警告或標註不明顯的情況下予以透露;
或於第一頁以排版、上色、反覆及其他方式,刻意突顯者,水桶一週。
若違反註2情況、於標題爆雷、在無雷心得(推文)爆雷
或在A片心得下爆B電影的雷,視為惡意爆雷,
無論電影本身時間久遠與否,凡有透露關鍵劇情,
水桶皆從半個月起跳,院線片一個月起跳,視情節水桶半個月至永久水桶。
註1:雷文警告寫於標題者,應在文章列表中可見之範圍;
寫於內文者,應將警告文字單獨成行,並間隔放雷處一頁以上。
註2:無論是否已做警告,均不得於第一頁中刻意突顯關鍵劇情。
9、 短時間內大量無內容噓文者,情節重大可判一星期水桶。
10、非板主、電影板所屬群組管理員或PTT站務而使用公告名義者,含回公告文
違規水桶一星期
11、問電視時刻表即可查詢的資訊,水桶一星期
12、問戲院的交通、軟硬體及週邊設施、訂票相關問題等資訊,維持刪文
請至 Theater戲院版發問:視聽劇場
作者: cklol (鉲啼懦)   2014-07-29 08:51:00
不管刪文 水桶 皆需在版面上 先行公告 才可以處罰而不是在精華區編輯 或 私下通知 就可以取代公告 而便宜行事我不懂 為什麼 限制一個人行為 版主堅持不肯先公告 後處罰請問 這樣的行為 對版主很難嗎?
作者: reke (當不成孩子王)   2014-07-29 18:10:00
如果被提醒違規後自刪重發以符合板規,為什麼要加重啊?
作者: weitzern (高級雜工)   2014-07-29 22:15:00
重點是「公告」還是「先通知再處罰」?
作者: granter (希爾)   2014-07-30 08:28:00
同意樓樓樓上的意見 應該要「公告周知」 才可以處罰而不是如版主所說的 不另行公告或通知 這不合法治行為請版主改善 謝謝
作者: reke (當不成孩子王)   2014-07-30 13:42:00
水桶都會有通知信的,其實比公告還有用,公告很快就被洗掉了
作者: Wolfen (新竹中半兵衛)   2014-07-30 15:32:00
因為很快被洗掉所以就私下搞?這理由很沒說服力
作者: JEFF11503 (終極大帝)   2014-07-30 15:42:00
一定要有公告啊,法院判決也是公正公開(?),所以,就算要開鍘,也應該要公告給各位版友知道啊
作者: reke (當不成孩子王)   2014-07-31 14:55:00
也沒有私下啊,精華區都是公開可查,又不是鎖起來不給看法院公告也是貼公告欄+寄給當事人,只有少數大案會開記者會一般人也根本就不會跑去法院看公告欄,這樣講法院都私下判決然後寫公告其實會增加很多處理時間成本的,沒那麼好寫
作者: JEFF11503 (終極大帝)   2014-07-31 17:39:00
這裡有個問題,除了版主,有多少人會天天跑精華區?就是要公告,才能被大家檢驗啊
作者: reke (當不成孩子王)   2014-07-31 18:41:00
沒關係啦 只是就經驗來談 一定要公告麻煩的也不是我 XD
作者: vmgcjo (呼呼)   2014-08-01 09:28:00
法院貼公佈欄 是在大廳 可以讓經過的人看到 評論 而不是放在法院的某個小房間裡 減少讓人看到的機會如果版主 連要處置他人權利 都嫌麻煩公告的話 那還是別做了認同 上面幾位網友 任何處罰 都要先公告版面上 才可以處罰請版主從善如流 不要私相授受 謝謝
作者: yunyun85106 (ヾ(*′∀‵*)ノ)   2014-08-01 23:13:00
我不太懂為什麼要先公告才能刪文/水桶如果大家真的要知道我們捅了誰刪了誰的文我不介意發文告知 但我真的沒看過哪個版還要先告知說"我要刪文了喔" "我要水桶了喔" 等版友們同意才作行動的= =
作者: zitoneverwin (東山雞頭)   2014-08-01 23:39:00
他們不是說要取得板眾同意“後”才執行 就是水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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