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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81年時修法時增訂第37條:
條文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非經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製作或播映。
前項許可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修法理由
一、為防止中共利用出版品、廣告、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及其
他藝文活動進行統戰,或散播共產思想,爰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實際情形
,於必要時得限制大陸地區出版品、廣告、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
視節目、戲劇、舞蹈及音樂創作等,在臺灣地區發行、製作、播映、展
演或禁止其進入臺灣地區。
二、第二項規定第一項限制或禁止之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會同有關機關擬
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
文化部「大陸地區影視節目得在臺灣地區發行映演播送之數量類別時數」
一、大陸地區電影片進入臺灣地區發行、映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大陸地區電影片進入臺灣地區數量,每年以十部為限;其類別以愛情
文藝、倫理親情、溫馨趣味、宮廷歷史、武俠傳奇、懸疑驚悚、冒險
動作為主題者為限。
(二)大陸地區電影片獲得法國坎城影展、義大利威尼斯影展、德國柏林影
展、美國影藝學院獎競賽單元獎項或金馬獎最佳劇情片、最佳導演獎
者,不受前款第一項數量及類別之限制。
這規定的數量從今天的角度來看確實不合時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