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上協議書: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401/1089410/
簡單幫大家整理下協議書內容
A.目擊者電影的『故事構想』是由桃樂絲、成澤青、『程偉豪』共同創作
B.同意授權給程偉豪進行拍攝劇本撰寫&製作電影
C.本片完成劇本與原創構想有所差異,腳色發展、主要事件、情節已是獨立發展之劇本
D.桃樂絲只對原創故事構想授權、並擁有原創故事之屬名權利
E.目擊者電影及衍伸著作財產權等版權物與桃樂絲無關
F.若獲得2015年政府補助應支付桃樂絲15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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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對一下桃樂絲的說詞跟協議書內容的差別
協議書 桃樂絲
A. 電影故事構想為共同創作 桃樂絲本人擁有
B. 同意授權給程偉豪拍攝劇本撰寫&拍電影 只同意15年投輔導金
C. 電影完成劇本為獨立發展之劇本 與原創構想差不多
D. 桃樂絲只對原創故事授權及有屬名權利 只授權15年投輔助金
E. 目擊者電影與衍伸版權物等與桃樂絲無關 電影版權是我的
F. 若獲得2015年政府補助金應支付15萬元整 同前
至於為什麼協議書會簽成這樣
桃樂絲是說他太相信人了,好傻好天真,好笨好白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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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協議書來看,幾乎等同於無償授權給程偉豪導演進行拍攝,這有違常理
但桃樂絲這邊也必須明確舉證她為了這目擊者電影的前期企劃付出多少心力、成本
以及如她網誌所述導演答應電影開拍後讓她參與本片化妝等等地相關證據來說服法官無償
授權是不合理的,據此向製片公司要求損害賠償,但應該也是要不到三千萬這麼多啦...
我個人是不清楚電影製作程序等等啦,但原創者是桃樂絲應該是兩造不爭之事實
雖然是說有簽一個協議書啦,但直接拍下去到原作者找上門之前都沒打算付錢
在道義上有點誇張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