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irex (鐵石哥_不含銅鋰鋅)》之銘言:
: 這其實也是觀念偏差,
: 法官只是下判決,決定要不要判刑,判多久的人,
: 並不能代表對或錯。
: 如果今天谷跟片商和解,私下賠了夠多錢,
: 換得廠商徹告,難道他的行為就會變合法了嗎?
: 台灣人普遍也有法院沒有判我有罪,就代表我沒有錯的觀念,
: 這也滿奇特的。
: 因為著作權法開宗明義第一條就是保障著作權人的權益。
: 當初修訂法律的人是很聰明很注重邏輯跟優先順位的。
: 第一條
: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
: 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保障著作人權益,才是第一順位,什麼公共利益還得靠後。
: 所以著作權法就是保障人民私產的財產法。
(43)
等等,這講法有問題...
作為智財法規的一種,著作權法同樣是由兩種相對立的性質構成
A)保障利益以鼓勵創作發明
B)限縮權利以促進社會進步
所以著作權法有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而在第四款之外的條文,也常設定不適用情況。
包括之所以有年限(自然人跟法人都有),也是為了不讓智慧產物淪為
特定人或組織無限上綱的永久私產,因此過了年限會進入公領域。
智財權不是非黑即白的尚方寶劍,而是天生黑白交雜的天秤。
<<誰綁架了文化創意>>一書中,紀錄片拍攝到辛普森家庭使得導演差點被吉到飛起來
的例子,這幾天已經由傅月庵的文章為人所知,但其實該書還提了很多別的例子,其中
一件包括某幼稚園在牆上畫了米O鼠、唐O鴨,也差點被迪士尼吉到飛起來。
一如該書後半探討科技發明造成的爭議,舉了錄放影機為例,既可播放影片,
又可拷貝影片,工具是兩面甚至多面性的,智財權也一樣。
因此,將智財法規單方面描述為保障私產的意見,似乎與谷阿莫單方面主張合理使用
而不提及所謂要件只是進入司法的門檻,同樣稍欠思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