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ber92 (專業單身)》之銘言:
: (防雷)
: 但...
: 以第一個凶殺案來說
: 男主角是駕駛,毀屍滅跡的也是他
: 要說勞拉是主謀,應該也只有教唆罪
: 是說想拿第一個凶殺案來為第二個凶殺案脫罪這賭注也太大了點
: 要將罪贓給夫妻檔就算有了動機跟手法,但那重要的物證人證也都沒有
: 這方法會不會太笨?
第一個辯護策略的事實是:
1. 車禍當下被害人死亡
2. 男主角畏罪遺棄屍體於沼澤
3. 車禍致人死亡然後逃逸
以台灣的法律來說各犯:
1. 過失致死(2年以下)
2. 毀損屍體(6月以上5年以下)
3. 肇事逃逸(1年以上7年以下)
假設男主角沒有前科,願意付出高額和解金,
最後刑期大概了不起兩年,
而且很可能獲得緩刑,
緩刑期間經過以後,基本上跟沒犯過罪差不多
而如果被認為是殺害勞拉的兇手,
殺人罪起跳十年,不可能緩刑。
兩相權衡,第一個事實顯然對他非常有利。
另外,在別篇看到有人好奇,
死者父母騙取男主角自白,
該錄音是否有證據能力(能在法庭當證據)?
我國法院一般認為,
不法取證是限制公權力、國家,
因此私人不法取證除非出於暴力,
否則仍會承認其證據能力。
比較特別的一點是,
死者母親假扮為男主角的辯護人,
這樣的證據也同樣有證據能力嗎?
個人認為,這種手段與暴力類似,
不但男主角是被詐欺而為自白,
而且嚴重侵害他受律師協助的憲法上權利,
應該屬於例外不具證據能力的私人違法取證類型,
不能當作證據。
話說,勞拉長髮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