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onkilling (咚咚)》之銘言:
: 張作驥的例子並非如此。其罪已判,也已服刑。如果覺得其罪甚是可惡
: ,法官太過輕判,應該要進一步懲罰,也不會是金馬官方的權責,請好
: 好監督司法審判,或督促立法委員修正刑法關於性侵的罪責。
有人搞不清楚一個問題:
法律始終是道德的最低底線,換言之,道德無論如何都應該要比法律標準更高才行。
對於日本的瀧正則事件,我個人是抱持反對態度;
事實上我也講過,日本有很多沒被判刑的惡德藝人(Ex.水島斐呂)還在演藝圈,
只針對瀧正則作出這麼嚴重的處置是不公平的。
但是問題回來了,是不是判刑、服刑,就可以當成一切勾銷?
我覺得不能這麼簡單。
不是說金馬獎要多高道德標準,但提名一個強暴犯,這本身實在是很難看;
換言之,"這是國家在對一個強暴犯作出肯定"
你張先生可以去賣蚵仔煎,我都不反對,
但是要來金馬獎入圍,非常抱歉,我個人反對到底。
如果張先生可以被原諒,那劉北元、蕭景田這兩個人也不該被批了,
然後社會的道德標準全都退到"反正服過刑就算贖罪了",這樣有些人就滿意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