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請記得一個前提,張當年是以導演身份性侵編劇,而且當庭並不認錯。
在這個前提下,我認為他犯的罪有兩層意義:
第一,就是性侵。
第二,他以導演身份性侵編劇,他侮辱了導演這個職位。
張作驥被判3年10個月,被關2年4個月後假釋。
(我們暫且不論這個刑罰夠不夠重,先假設我們相信國家作了最適切的判決。)
那麼,張作驥被關兩年,只是對應到他犯罪的第一層意義,
也就是普遍性的刑罰,這是所有國人犯同樣的罪都必須受的刑罰。
但是,張犯罪的第二層意義呢?我認為在這裡電影圈應該作出比普遍性刑罰更進一步的處
置。
例如,限制張犯罪後10年不得報名導演相關獎項等等,以達成一種類似於「屬於電影圈的
有期徒刑」的概念。
這只是舉例,你說應該5年3年就好我也沒有證據反駁你。
但總之,我認為電影圈應該做出這種進一步的處置。
如果他今天入圍最佳劇本呢?
感性上我一樣會覺得很噁心,但我同時也會認為我無從置喙,他就是有劇本的才華。
我在意的,不是他做了這種事,而是他利用這個職位在電影圈做了這種事;
卻還能直接入圍這個職位的獎。
那如果他不是性侵編劇,而是性侵路邊任何一位女性呢?
那麼,我認為我看到他入圍最佳導演依然會覺得很噁心,但我認為此時金馬獎就不應該限
制他的入圍。
我在意的,不是他做了這種事,而是他利用這個職位在電影圈做了這種事;
金馬獎卻什麼都不做。
感性上,我會認為現在金馬獎什麼都不做而直接讓張作驥入圍,很像是在向所有導演宣示
:
「只要你夠有才華,利用職位性侵一下別人,再被關個兩年,出來後還是可以入圍華人電
影圈最高
榮譽的唷」。
就像,如果一個老師A他性侵了學生,他不認錯,被關個2年出來後,
有學校認為A已經改過向善,聘請他來教書,那個老師出獄沒多久也因為教學優良而獲得
師鐸獎,
大家覺得如何呢?
無論如何,我認為這次我們面對的是個很有意義的社會議題,期待與大家有更深入的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