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出境逾2年戶籍遷出者,其全民健保及國民

作者: unknown (ya)   2021-12-01 14:06:30
完整標題:出境逾2年戶籍遷出者,其全民健保及國民年金權益之因應措施
發稿單位:衛生福利部
發稿時間:2021-12-1
撰 稿 者:社會保險司
原文連結:
https://www.mohw.gov.tw/cp-16-64206-1.html
自109年初COVID-19疫情肆虐全球至今,已持續近2年,本部陸續接獲反映,國人因出國2年
戶籍遭遷出,影響全民健保及國民年金之權益。本部考量COVID-19疫情之發生屬不可抗力之
情形,不可歸責於民眾,並由民眾承擔法律上之不利益,另為避免國人為了特定權利(全民
健保、國民年金)不受影響而貿然返國,增加疫情傳播的風險,爰研擬「因COVID-19疫情影
響無法返臺民眾之全民健保及國民年金權益因應措施」,重點說明如下:
一、全民健保部分之因應措施:
1. 可持續納保:109年1月1日當日在保者(不包括疫情爆發前已出國退保者),因出國2年
以上,遭戶政機關遷出戶籍,致喪失納保資格,可向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申請自退保之日起
接續納保,繳納保險費。
2.返國納保不須等待6個月:自107年1月1日起戶籍遷出國外且全民健保退保者,於109年1月
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返國恢復戶籍時,得從寬自恢復戶籍之日參加全民健保,不受6個
月等待期之限制。
二、國民年金部分之因應措施:
1. 可持續納保: 109年1月1日當日在保者(不處理疫情爆發前已出國退保者),因出國2年
以上,遭戶政機關遷出戶籍,致喪失納保資格,可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自退保之日起接續
納保,繳納保險費。
2. 年金給付權益不受影響:
1. 老年、身心障礙、遺屬年金:可向駐外館處申請相關文件郵寄勞保局,經審核通過後續
領。
2. 基本保證年金:109年1月1日前,原按月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者,於109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如有因疫情未回國致遭遷出戶籍或未能於近3年
內每年在國內居住滿183天,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從寬採計請領資格。
https://i.imgur.com/UbXg6EW.jpg
https://i.imgur.com/IHV1DEZ.jpg
完整標題:國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返臺之所得稅及地價稅問題
發稿單位:財政部
發稿時間:2021-12-1
撰 稿 者:財政部賦稅署
原文連結:https://tinyurl.com/2p83yw6j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22ed1d
898114d9f9d5d139c87fb826a
有關近日外界關注受疫情影響,超過2年未入境之海外國人,經戶政機關遷出戶籍,所涉所
得稅及地價稅問題,財政部說明如下:
一、因疫情影響跨境移動,引發個人綜合所得稅居住者與非居住者身分認定疑義
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本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居住者)之認定,係以在我國境內有無戶籍及居住天數為標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
我國居住者,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適用5%至40%累進稅率:
(一)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在境內居住合計在
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我國境內者。
(二)在我國境內無戶籍,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近期各國政府因應COVID-19疫情紛紛採行邊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強制檢疫等措施,企業亦配
合要求員工居家或異地辦公,以落實防疫政策,減緩病毒傳播,因而可能改變跨境移動或工
作者於疫情期間停留或履行勞務工作地點,引發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認定個人居住者身分疑
義。
考量各國政府或企業採行相關防(檢)疫措施倘屬緊急及具暫時性質,不宜因而改變個人關於
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身分認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於適用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時,將就個案事
實從寬處理。納稅義務人倘對於身分認定尚有疑義者,建議可按以前年度申報方式先行申報
,於稽徵機關有查核需要時,就其個案情形提供相關事證以供認定。
二、因戶籍被遷出所涉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問題
依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及第41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 ‰)課徵地價稅,需符
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及面積限制
等要件,並於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又適用該特別稅
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自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上開要件有關設籍部分,不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於該地設籍為限,倘其配偶或直系親屬
設籍,亦可按2‰稅率課徵;另經核准按2‰稅率課徵者,倘因故遷出戶籍而無人設籍,依規
定係自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當年仍可適用2‰稅率,倘其遷出戶籍之次年9月22日前,
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再遷入戶籍,符合自住條件,並重新申請適用自用
住宅用地稅率,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者,該遷出戶籍之次年地價稅仍可適用2‰稅率。
舉例來說,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所有權人(同設籍人)受疫情影響,無法回國致戶
籍於110年2月1日遭遷出而無人設籍該址,當年仍可適用2‰稅率,倘於111年9月22日前,土
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再遷入戶籍,符合自住條件,並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
宅用地稅率,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者,111年地價稅仍可適用2‰稅率,對當事人權益不生
影響。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俊龍、曾科長雅萍
聯絡電話:2322-8122、2322-8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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