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關於本板的走向(06/06 起禁非許可媒體)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2-04-18 17:14:50
主旨:按照「板主權力義務規範」和「武漢肺炎板板規」第二條,公告本板走向調整
說明:
首先要向各位板友說聲抱歉,因為兩位板主間在現實生活中忙碌於某些事情,導致討論上
出現延宕,進而令走向擬定出現些許耽擱。
目前經討論後,初步走向大致如下:
一、暫時停止使用 [Live] 分類,直到適合重開推文功能的時機之後,將再行重新開放使
用。(此部分將於公告後,設定移除該預設分類)
二、對 [新聞] 分類作出調整:
①暫停板規第七條第三項第三款的執行(即「張貼非本板表列來源之新聞」),也就
是說本板即起試辦「解禁新聞來源限制」(暫時不侷限只能發表公廣集團、政府機
關來源之新聞)。
②前項所述的「解禁」,假如經板主發現新聞內容有誇大、悖逆事實等不適合留在板
上之情況,情節輕微者將僅予刪文處分,但不會因此而被水桶。
③調整每日發文限額:每人每日至多僅得發表三篇 [新聞] 分類文章,但總體發文限
額(四篇)維持不變。
三、新增 [文獻]、[隔檢] 分類:
甲:[文獻]
①必須與疫情本身相關(如:Long COVID-19 後遺症探討、疫苗臨床試驗結果/
安全性研究等專業資料)
②須為已經經過同儕審查的期刊文章,未通過審查者需先向板主提出申請,確認
後才可以發文
③每人每日僅得發表一篇 [文獻] 分類的文章
④如為非正體中文的期刊文章,必須附上至少一百字的簡易翻譯
乙:[隔檢]
本分類主要提供居家(集中)隔離、居家(集中)檢疫期間的經驗分享使用;另
外提醒,如為在居家(集中)隔離、居家(集中)檢疫期間確診者,請使用 [康
復] 分類, [隔檢] 分類僅限隔離/檢疫期滿採檢陰性者使用。
就上述新增的分類,請務必按照預設之範本發文,以確保一致性無虞。
四、調整 [疫苗]、[康復] 分類範本
原範本中相對冗長的「發文聲明」部分,將進行簡略化調整,如下:
甲:[疫苗]
我聲明以下資料均為真實且無造假,且確知文責自負。如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
》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相關規定之情事,在此
願受處分。
乙:[康復]
本文僅供個人康復分享,並不能作為醫療專業上之判斷,亦不作為推薦/推銷醫
療之用,若有相關問題,應洽詢專業醫師判斷。
我聲明以下資料均為真實且無造假,且確知文責自負。如有違反《醫療法》、《
醫師法》、《傳染病防治法》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等相關規定之情事,在此願受處分。
原範本中的相關法規,將保留在本公告中,以供查閱。
上述部分將在公告後開始試辦施行,並預定於05月31日後進行成效評估,以決定進一步的
調整方向(到時將另行公告周知)。期間內違反上述暫行規則者,將僅刪文而不水桶,在
此併予說明。
感謝各位。
nCoV2019 板板主 laptic 上
附註:
醫療法
第八十四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醫師法
第二十八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十四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傳染病防治法
第九條
利用傳播媒體發表傳染病流行疫情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防治措施之相關訊息
,有錯誤、不實,致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經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
立即更正。
第六十四之一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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