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徵才文章管理辦法暫行條款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09-10 01:56:46
四之一 各項欄位之子欄位一部或全部未填或填錯,視同該欄位未填。
應使用一般類別之單位偷渡使用個人類別徵才者,單位黑名單一個月。
前項文章內必填欄位未填,依欄位數延長至三個月、半年、一年、永久。
五之一 本條參照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施行細則第六條訂定之
短期性工作,指工作日期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內。
季節性工作,指工作日期為連續三季以內,不連續四季以內。
如春夏秋,為連續,以三季為限;春秋,為不連續,以四季為限,即兩年。
春季,指二月至四月,夏季五至七月,秋季八至十月,冬季十一至隔年一月。
長期性工作,指工作日期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內。
有固定工作日期應確實填寫。(季節性工作屬之)
不確定工作日期可填寫到職日起,再依各類型工作填寫期限。
如到職日起長期徵才、到職日起長期工讀等。
本臨時條款公告後即刻生效,板主得於相關條文修訂後裁定作廢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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