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 天災出勤與否及薪資發給

作者: PTofficial (part-time 公務)   2016-09-17 14:12:24
法顧釋第 1050002 號
本文為回覆 #1Ns_9VnH (part-time)。
一、出勤
天災,為天然災害簡稱,指颱風、洪水、地震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災災害者。
天災有下列情形者,雇主不得視為曠班、遲到或強迫勞工以其他假別相抵。
且不得要求補班、扣克全勤、解雇或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處分。
1.勞工居住地、上班必經地區、工作所在地任一經縣市首長宣布停止上班,致未出勤
者。
2.因天災影響交通,致遲到或無法出勤者。
二、薪資
滿足前條者適用之。
勞工因天災無法出勤者,雇主不宜扣克該日工資。
勞工應雇主要求於天災出勤者,雇主宜加給薪資,加給薪資多寡,由雇主決定。
並非雙倍。
作者: edctw (Q我有UBER免費接送200元)   2016-09-18 01:01:00
並非雙倍應該是:並非強制要求雙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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