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veenergy16 (琳)》之銘言:
這項規定是有的,但他是建立在「放假」的前提下。
沒放假還是要多給一倍工資。
時薪制勞工的權益中提到
4.工資雙方約定之時薪已達126元以上,是否還要給「例假日」工資?
A:按時計酬者如經勞資雙方以不低於126元(自106年1月1日起,調整為133元)之金額約
定時薪,除另有約定外,允認已給付勞基法第39條所定例假日照給之工資,嗣後毋須另外
計給。
但第三點提到
3.基本工資時薪為何不考慮折入國定休假日之工資?
A:勞動基準法有關國定休假日規定之意旨在保障有出勤義務之勞工當日免於出勤而雇主
工資應照給之權益,至原約定無出勤義務者,自無工資請求權。
當天出勤者依現行法令本可取得加發一倍之工資。
如一律折入現行19日國定休假日後,將使無出勤義務者額外取得工資;國定休假日當天出
勤者卻無取得加倍工資,對勞工權益反有減損,有失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