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所稱之平常日為星期一 ~ 日,國定假日請參考各地方勞工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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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覺得很奇怪嗎?
平常日薪資:130/hr
國定假日薪資:依勞基法規定 (約定時薪x2/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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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個又說要依照勞基法規定,一個又說要按照各地方公告?
各地方勞工局公告只是提醒用途,不公告還是要加倍,
這樣寫有合乎勞基法規定嗎?
2.依勞基法規定都寫上去了,有多少人會知道要double?
依勞基法規定是要調移,還是要直接double?
不希望每次讓雇主說"不知道" 或是說"人事行政局沒放假"
畢竟這是雇主自己本來在招募的時候就應該要了解要注意到的
如果加上一個"國定假日薪資定義以勞基法37 39 施行細則23條為準"
是否更能減少這類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