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關於這條法律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不管是排班制還是什麼其他制,
都該按照這個法律給予加班費,
還是有所限制呢?
向雇主詢問超過8小的加班費是否按照此法算,
雇主說因爲為排班制所以並不是。
想知道是否真有這個規定。
還有是否也有可能是因為沒有勞保,
所以可以不用按照勞基法走。
是不管多大多小的規模都要保勞保嗎,
小規模的公司也一定得保勞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