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基法第35條,我們的休息時間是自行調配的範例之寫法並不適用本案,二十幾個派發人員出勤,每個人休息時間不盡相同,無法要求每個人固定休息時間,徵人文依照板規載明休息時間,也沒有寫錯,範例未能考量適用狀況,依此懲處無法接受。依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http://laws.mol.gov.tw/Chi/FLAW/FLAWDAT01.asp?lsid=FL076813(三)休息時間,指勞工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得自由利用之時 間。勞工依約在事業場所外工作,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 條規定給予勞工休息時間。除雇主要求勞工於休息時間繼續工作, 或勞工舉證有依雇主要求在休息時間工作者外,該休息時間不視為 工作時間。此據,外務人員休息時間是可以自行調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