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針對職訓內容無薪資部分討論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09-16 09:11:58
※ 引述《edctw (Q我有UBER免費接送200元)》之銘言:
: #1NsYVTzp 針對 #1NjcWF3j 處分的公告有一條原因是因為行前說明會無薪資
: 內文是這樣寫的:
: ◎《其他資訊》
: ※限定性別、外貌等條件違反就業服務法,受訓期間需正常支薪
: 但其實看板公務帳號有跟勞動局(應該是新北市政府勞動局)詢問過
: 並在 #1NoHoOfZ 做出回應,
: 只要無提供勞務、無業務目標及不受雇主指揮監督,雇主無需支付薪資。
: 且薪資可以跟正常工作時的薪資有所差異但仍應高於法律訂定的基本工資。
: 所以我想問一下,
: 現在板上對於工作有受訓時間不支薪的立場,是
: 1.希望板規較勞基法更為嚴謹,故不允許?
: 2.在確實沒有給予勞務的狀況下允許?
: 2a.在確實沒有給予勞務的狀況下允許但不鼓勵?
: 3.先前格式是因為不清楚法規或解釋規定時,因為要比照勞基法而設立,未來會改掉?
: 4.其他?
首先,該公告僅為通知說明,並非處分。
其次,該解釋沒有提及跟勞動局詢問過,而且詢問的主管機關也非新北市勞工局。
新北市沒有勞動局這個單位,勞動局是台北市,新北市是勞工局。
再來,工資不是需要>法律訂定的基本工資,而是≧基本工資。
工時超過每日工作時數上限、受訓期間(有勞務)不支薪都屬違法,依本板現行規定
應處水桶半年。(處永久水桶修訂案擱置)
但實際上是否違法,得由主管機關調查。
然,以本案為例,若依發文者說明,板主足以認定違法,自當可依該條規定論處,若
否,或發文者未說明,本板僅以現行證據論處。
此外,案件送交主管機關後,主管機關認定裁罰,不影響本板裁決。
1~2a問題非本板管轄範圍,不予回答。
3.目前沒有打算更動。
作者: edctw (Q我有UBER免費接送200元)   2016-09-17 03:49:00
若說沒有勞務的職訓可不支薪,但又不表明這樣的做法使用者會很錯愕,到底這樣的公告是允許指定的狀況可不支薪還是不准?受訓期間(有勞務)不支薪都屬違法,那沒有勞務呢?不違法有沒有違反板規?坦白說我覺得問題說得很清楚了但是卻被回了一堆不是重點的問題或被挑錯字,使用者需要知道清楚知道板上的立場,不然要怎麼遵守…那就是不一定有違法 但是板規有規定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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