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字為修訂內容、綠字為新增內容、黃字為刪除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板板規訂定、徵才文章管理辦法2016/08/15版本修訂。
板主於處分時得簡稱本辦法為徵才管理,並加上違規章節或條文。
EX:徵才管理第二章、第三十四條
說明:簡化處分時填入的文字。
第六條 工作日期,指工作起訖之年月日範圍。
固定工作日期者,應載明工作起訖之日期。
無固定工作日期者,應按工作性質載明短期、長期工作等。
寒暑期工作,工作日期未逾越認定範圍應載明年份,並加註寒期或暑期工作,
逾越認定範圍者,同第二項辦理。
季節性屬固定工作日期,同第二項辦理。
說明:不再受理即日起、到職日起、等候通知等模糊內容。
第七條 排班方式,指工作日期內實際安排之工作日。
每週有固定工作日者,應載明該工作日。如週一至週五、每週三。
每週無固定工作日得載明每週或每月工作日數,或每月休息日數。
前項每週工作日數應有其範圍,且不得超過六日。如每週約排3~5天。
工作僅一日、連續工作但在六日以內,或以工作日期表明者,免填排班方式。
其他可免填排班方式,由板主認定。
如9/19~9/24每日工作;9/3~4、9/10~11、9/17~18、9/24~25。
第八條 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提供之設施或於雇主指定場所提
供勞務或受雇主指示待命等候提供勞務之時間。
工作時間應載明起訖時間或起始時間佐工作時數。
以終止時間佐工作時數或單以時數表示者,不為本板所接受。
多班制需載明各班班別及起訖時間。
彈性工時者,應填寫工作起訖時間與工時範圍。如08:00~12:00,2-3小時。
前項工作起訖及時數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時數超過八小時需給予延時工資。
說明:以時數為認定依據,並刪除修訂後贅字。
第十九條 本欄位內容需與政府主管機關所公開資料(公示資料)一致。
如有刊載錯誤情事得向主管機關提出,待主管機關更正公開資料後再行發文。
單位辦理變更後,須待主管機關新增或更新公開資料才能發文。
說明:修補漏洞。
第二十一 單位名稱可省略有限公司、無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立、公立、國立、財
團法人。
但為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徵才,不得省略前項規定文字。
登記名稱與大眾普遍知曉名稱不同者,使用者可自行加填該名稱,然需與登記
名稱明顯區隔,或填於該子欄位下方。
說明:無
第二十二 單位地址需填寫縣市/鄉鎮市區/路街/巷弄號/樓。
門牌號碼或樓層含有「之」者需填寫。特殊地址如含有「室」者,亦同。
單位地址與通訊地址不同者,同前條第三項方式填寫。
書體、俗體字之差異,如台北市;臺北市,通用之。
縣市改制合併之差異,如台北縣新店市;新北市新店區,以合併後名稱為主。
說明:無
第二十四 單位名稱可省略部分或單位地址非必填部分,使用者若填寫但填錯,得視為該
欄位填錯進而處分。
填寫非本章規定填寫內容但填錯者亦同。EX:負責人姓名。
本章分支機構適用,包含但不限於公司單位之分公司、商業單位之分支機構、
教育單位之分校。
說明:無
第二十五 聯絡人需填寫姓氏並加註性別或稱謂、職稱,但英文名稱且不介意直稱者除外
。
說明:與文章格式同步並刪除多餘項目。
補充:蓋如先生小姐太太、總經理副理助理等,皆為稱謂的一種,故無須特別規定。
第二十七 是否回覆予報名者需載明,每逢來信必回、只回錄取者、不回覆等。
說明:調整適用範圍並刪除贅字,本項修訂同步更改文章格式。
第三十六 文章明顯違反本國法律或主管機關命令者,依板規第一條論處。
單位辦理登記後,須待主管機關更新公開資料才能發文,違者永久水桶併退。
※營利單位除原有公司、商業登記外,須辦妥營業登記。
說明:增加已登記未更新資料罰則,該項不受理申訴。
第三十八 短期工作,指工作日期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內。
季節工作,指工作日期為連續三季以內或不連續四季以內。
如春夏秋,為連續,以三季為限;春秋,為不連續,以四季為限,即兩年。
春季,指二月至四月,夏季五至七月,秋季八至十月,冬季十一至隔年一月。
長期工作,指工作日期為六個月以上,季節工作逾越認定範圍者亦屬之。
寒期工作,指工作日期界於一月十五日至二月十五日間。
暑期工作,指工作日期界於七月一日至九月十五日間。
說明:調整短期工作適用性、刪除季節工作相關條文。
第四十二 修訂本辦法得加註修訂內容,並將修訂前版本備份至精華區板主專區備查。
以獨立公告方式載明者得加註該公告文章代碼,無須加註修訂內容。
說明: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