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十年來在原生家庭接受許多不平等的對待以及精神暴力,
也曾去電家暴中心想申請保護,
但卻因為社經地位以及種種條件都優於施暴者的情況下,
所以就莫名其妙結案了。
因此,就這樣默默地繼續在這種精神暴力的環境下生活,
各種言語、肢體的挑釁與誣陷已經完全麻木,
甚至揚言要殺死我跟要打我的小孩,
還會有刻意丟棄我所擁有的物品的狀況,
之前因為還救得回來或者沒有明確證據所以只能不了了之,
但沒想到這一次施暴者的武器「監視器」卻成了定罪的工具,
長期以來對於必須活在有監視器的家感受到無比反感,
常常會自己過來衝撞我之後,再假裝跌倒且大聲嚷嚷著都錄下來了,
但這一次竟然因為有監視器所以錄下了施暴者的惡行,
刻意將我藏好的東西找出來之後丟棄,並且還懂得還原犯罪現場,
導致我過了好幾天才發現自己藏好的東西已被丟棄,
氣憤的我就這樣去了警局提告毀損罪,想當然爾警察也是苦口婆心的苦勸,
但已經接受這樣精神暴力虐待的我已經數十年,所以依然決定提告。
因為當我看監視器畫面確認之後,媽媽很緊張的地趕快打電話給施暴者,
施暴者的反應卻是毫不在乎,直到家裡接到警局的電話,
才由我爸媽陪同之下來到警局,
並且表示當下因為跟朋友約吃飯,所以有表示吃完就會回來處理。
這樣的態度真的是讓人無法接受!!!
在警察與施暴者說明了毀損罪的嚴重性之後,
開始裝做什麼都不懂、什麼都不知道來談和解。
甚至想要辯解說影片雖然證明我有把東西拿去丟掉,
但有什麼證據證明我丟掉的是你的東西?
看在爸媽的份上,真的是耐著性子在談和解,
當然施暴者也會開始秀下限,一下子要跟警察要和解過程錄影檔,
一下子又說自己要拿和解書正本,當場真的我與警察的白眼都要翻到天外天去了。
警察冷冷地對施暴者說
「這影片是不會給你的」
「和解書你們自己要保管好,總不能來找我們要吧?」
後續處理對版眾來說不是最重要的,但會來版上分享只是想告訴大家,
法律永遠只會保護懂法律的人,同時清官依舊難斷家務事,
所以只能夠靠自己去蒐集相關證據以及了解相關法條,
才能夠給施暴者來個痛快,特別是親情勒索與精神暴力的家暴,
通常公家機關都是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但卻無法體會到底我們是過著怎樣地獄般的生活,
我們是怎樣咬著牙走過來的...................
最後,依然祝福大家能夠過著自己想過的生活。
法律知識分享:
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主觀要件:行為人必須具有毀損之故意,方能構成此罪,
然不以直接故意或確定故意為限,即使出於間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亦可成立。
所以即便犯行者堅稱自己不知情,但罪名依然可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