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回一下討論串內容。
首先,雖然刑法確實有刑度比殺人罪輕一點的義憤殺人罪,但實務上好像幾乎沒有使用過
這一條,因為「義憤」在此處的定義是被害人先做出「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的不義行為
。但何謂公憤是很難立出明確標準的。
再來,雖然八點檔常常這樣演,但現實中,自然血親間無法斷絕親屬關係。
然而,他是你爸不代表你非養他不可。只要能舉證他在你成年之前沒有對你盡過扶養義務
(偶爾給個幾千塊零用錢不算盡到扶養義務),或者對你和你媽有過不當虐待,就可以依
照民法1118-1條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為了一個爛人而把自己變成媒體報導下的罪人,不值得,真的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