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未入住要繳違約金嗎

作者: pmiraclestar (奇蹟)   2014-03-16 02:21:10
簽約之後發現不適合 需要解約
已經匯了兩個月的房租 但是現在不知道要怎麼要錢回來
雖然是3/14簽約的 但是租賃期限是3/25才開始
合約上是寫
“任何一方如欲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應給付他方一個月之租金作為提前解約之費用”
因為我完全都還沒入住也才簽約兩天
真的不想損失掉那些錢
想請問版友這樣可以拿回多少錢
還是最多只能拿回一個月
謝謝
作者: yanren (丫彥)   2014-03-16 02:24:00
合約寫定就寫定,不過還能找房東溝通看看
作者: akirakid (子連れ狼ー仔貓篇)   2014-03-16 08:29:00
兩個月都收走是一個月押金一個月租金吧?
作者: windsson (小威)   2014-03-16 17:10:00
一個月是首月租金~一個月是押金(違約金)不住就如房東說的~一毛都拿不回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14-03-16 17:43:00
不是還沒到3/25嗎? 為什麼要首月租金?
作者: nutype77 (nutype77)   2014-03-16 18:06:00
我猜想因該是押金,二個月押金不管你是否有入住,簽了合約,即使時間未到,都算,因為有合約何時簽的日期但法規還有一個審閱期,你可以挑合約的內容毛病,讓房東知難而退,提出對你不合理的地方,但如果是內政部公訂的合約,很抱歉只好造文所寫不過您還是要付出房東的部分損失,如廣告費等等雜項這是朋友曾遇過的事,不過調解上達成協議,他是用一般外頭買的合約,對方只住一天就要退租,未過合約審閱期3天,對方用月來算住的那一天,其他都要房東全吐回去,後來到調解處,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14-03-16 18:24:00
其實租屋契約沒有審閱期吧 民法沒有規定違約金的部份,如果原PO沒寫錯,契約上是寫一個月
作者: nutype77 (nutype77)   2014-03-16 18:25:00
對方付了一天外面旅館一天錢及賠償當初房東的廣告跟車馬費,而房東將剩下的錢全退給他,沒有扣押金跟租金消費者保護法,任何契約都必須要有審閱期那請問租約是否為契約的一種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14-03-16 18:30:00
不是耶 我印象中不是 租賃糾紛消保法不管的#1IaVyRje 推文。 消保法 企業經營者和一般消費者。
作者: nutype77 (nutype77)   2014-03-16 18:34:00
這條91年改的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0910083141號公告頒行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14-03-16 18:34:00
如果跟代管、物業、學舍之類承租,可能是用消保法。一般房東就沒有適用了
作者: nutype77 (nutype77)   2014-03-16 18:40:00
印象中不是,不然我朋友調解變這樣,不過還被消保官問有無報稅,看哪個多...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14-03-16 18:42:00
看你朋友是不是被報稅凹到了。 個人是不覺得一般房東稱得上企業經營啦提前解約,通常我是習慣回收租約撕毀。 如果房客不願給,至少會請房客簽收押租金退款證明之類,避免糾紛
作者: nutype77 (nutype77)   2014-03-16 18:50:00
有可能被凹到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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