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j (哈哈)》之銘言:
: 7月18日支付一萬九千押金給房東,並簽訂契約(承租日由7月31日起生效至次年),
: 因當時無印章在身,故告知房東希望能明日蓋章後再完成合約,所以合約皆在房東那
: 也無公證。
租賃口頭就可以成立了,書面約並非必要,蓋章、身分證字號也不是必要的
不會因為沒蓋章貨上面沒身分證字號就不成立
也不用公證。
: 7月19日第一時間告知房東,最後決定不承租,房東電話中答應7月21日全額還款。
: 7月21日房東聲稱與律師商討過,告知我們違約,所以先前電話內答應全額還款無效,
: 要扣除全額訂金+押金。
: 期間陸續與房東接洽,皆避不見面與不接電話,突然傳一封簡訊告知,"最多只退一萬,
: 請附上帳號轉帳。"
: 請問隔日即告知房東欲取消租賃,可扣全額押金嗎?
: 尚未搬入居住前且尚未到達承租日期,不是只能扣除訂金,押金需還給房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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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完約照約走 約上違約金是一個月就一個月,兩個月就兩個月。
定金是下定之後,還未簽約,這段時間內反悔不簽約了定金會被沒收,不退還
你簽約了就沒有訂金這回事,你總共是給了兩萬元押金,訂金通常是在
簽約時轉成押租金,簽約時補上不足的押租金部份。
簽完約,契約已經成立生效。
承租日期是履約日,房東要把房子交給你,你要開始給租金。
不租了就不能給租金了,所以就是違約了,不管你是在簽完多久告訴房東,
反正就是不履約了,就要支付違約金才能提前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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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未入住" 好多人問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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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nyurl.com/lkdr9zm 生活法律版的兩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