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到今年6月30日,押金為兩個月房租,共四萬八
因為已經住了兩年,也簽了二份合約
第三年房東沒特別跟我們再簽第三份
我們原以為房東嫌再簽約麻煩,而沒聯繫我們簽約
因此七月的房租我們照繳
待到7月24日時,發現租屋處將於今年12月進行都市更新
與房東確定後,開始另尋租屋處
因日期急迫,尋屋困難,無法準時於7月31日搬走
其中一位於8月2日搬出,另外三位8月4日搬出
8月2日搬出者有口頭詢問房東是否可待到2日,房東應允
8月4日搬出者,房東則說另外再算
今日房東說因為超過日期,只願意還我們一個月的押金,二萬四
請問這樣是否合理?
『 原本房東曾口頭說,能讓我們承租到畢業(明年),然而今年租屋處
卻要進行都市更新,而房東也未告知我們,便讓我們續住七月
若不是我們自行發現,可能12月就被臨時通知要另外尋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