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我本身是菜鳥管理員,在7月14日有房客帶著三位剛要升大學的新鮮人來看房
考慮一下就付了定金為XXXX元/年繳(是住同一間)
在收據上面有寫到預計9月9日簽正式合約
註:考慮到大學開學在九月中,所以給他們方便
接下來....
在八月初的時候跟我說有一位同學不要合租,所以價錢需要調整,我答應了他們
她們還提出因為都是新鮮人,一下子付不出高昂的金額,所以希望
我能調整為半年繳的模式付費,這些條件我也答應了
到了前幾天卻打電話來跟我說,"她們因為價錢太高的問題",所以不住了
時間已經明顯過了一個月,那間房間在這期間都沒對外開放給其他想租的人看
問我是否可以退還當初的定金
我跟他說
我:小姐不好意思,我們不給予退還定金
X:都還沒正式簽約日期,為啥不能給予退還,而且當初你也沒說不能退定金
因為當初在收據上面及口頭方面沒有說明清楚如果只要付了定金就不予退還
而且他是在定金及正式簽約日期的途中跟我說她不住了,這樣我有退還的必要性嗎
我現在有幾項問題想問各位神人:
1.在談判過程當中我有義務要跟承租人說明定金不退還嗎?
2.是否在正式簽約之前,退還定金是必要的動作?
3.是否有名文規定的租屋定金收據格式?
在電話中有了小小的爭吵,這種情況小弟我還是第一次遇到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