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flying (If I can fly)》之銘言:
: 房東將儲熱型電熱水器,裝置於浴室內,搬進後,發現該型號電熱水器,使用注意事項,
: 其中一點是該產品應避免裝置於浴室中,向房東反應後,房東一直說大家都是這樣使用的
: ,且表示沒壞不用維修之類的,我想請問,如果房東執意裝置於浴室內,我是否可以提前
: 終止契約,並要回全數押金,但會賠償一個月租金,當初訂定的契約版本是以市面上販售
: 的最新版簽訂,當初並無寫下提前終止,應賠償多少,而之後與房東討論,房東只願意還
: 回一個月押金,但我並不同意,房東的態度很堅決。以上是我的問題,請問於法站得住腳嗎?
: 該如何解決比較好呢?謝謝
我考量的點是該型號熱水器,使用注意事項中,有提及應避免裝在浴室,想請房東裝在
浴室外,但他不肯,因此可否以民法第424條規定:「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
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
得終止契約。」向他要回全部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