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首次發文
/退租 大多都是看到租一年以上關於提前解約問題
但是我目前租屋處是屬於月租式的
因為當時工作還屬於試用期(兩個月)
不確定會不會繼續做 也因為其他找房時的問題(這是另一個故事了 嘆)
當時時間緊迫 就租了這裡 想說頂多住兩個月再換就好了
當初也跟房東說因為是試用期等等問題
他也說就一個月一個月付租金 這沒問題 其他也就沒多說什麼
我是10/18簽約 而我在12/1確定過了試用期 我也打算繼續做
當天我就去找房子了 在12/8確定未來租屋處 馬上跟現任房東說住到這個月
結果他說要提前一個月講 不然不退押金(5000元)
當初他沒提 合約上也沒寫
(合約很兩光 什麼都沒寫清楚 不知道能不能放上來)
請問這是正常的嗎?
可是一個月前 也就是11月多我就還沒過試用期阿
而我一點也不想再多住一個月了
(搬進來第一天就想搬走了 所以才確定工作之後馬上找房)
因為爸媽要星期日才能來幫我搬家 所以12/13就會搬去新的地方了
想請問押金真的不能拿回來嗎?
謝謝大家看完我隴長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