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005182 (小圍)
2016-02-23 14:32:31代PO詢問
租屋合約簽約為一年, 今年六月到期
但有些因素需要2月中就離開,已於一個月前(一月中)時與房東說明須提早離開
房東也說好,並說明到時會歸還押金,
但於2月中收拾好離開時,跟房東索取押金,房東說如果當月有人租才會歸還押金
如果沒有人租將不會歸還押金,
當初無此但書,跟當初講的不一樣,詢問房東與之爭論
房東說當月如果沒人租,需算整個月的租金
會從押金裡扣且,押金便不會不歸還。
房東說看契約條款 已經違約
下列兩點 想請問大家這樣合理嗎?
1. 如果只租到月中,要算整個月的月租
2. 沒收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