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有個問題想要請教一下各位
我是跟女朋友一起住,女朋友才是一開始的承租人
我們的房子是102.6.23簽約,到了隔年103.6.23時並沒有續簽
而我又繼續住到了現在105.2.21(預計住到2.29)
其中雖然一直住但我們找房子也找了好幾個月了
最後在2/16找到了
我在2/17時跟房東說我們只住到2月底
他口頭上也答應了,我才立即打給新房東說確定要租屋
結果他在昨天時傳LINE給我說要叫我們多付3月的租金
因為我們沒有提前一個月跟他說(只有提前半個月是我們理虧的部分)
剛剛打給他跟他談了一下
他說:我們都是一年一年算的,你們6.23入住就是要6.23走
不過因為你們人也很好,相處也融洽
我也通融可以讓你們3/1號走 但你們要多付3月的租金
電話結束後問女朋友後應該是沒有續簽約的
所以應該就轉成不定期租賃合約,應該就沒有說一定要6.23搬走的道理
請問我們真的要多給3月的租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