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租期當初都是從5號開始算的
2/22就有跟現在的房東說會搬出
因為昨天才找到新房子 立刻傳訊息告知11號要搬走
(選11號是跟新房東折中協商談妥的)
今天才傳訊息告知我退房以半個月計算 也就是20號搬走即可(之前都沒提)
但因為現在房東電費一度5元計算 搬家公司也講好了 我就還是想11號搬
但以房租5300/月 / 30天 = 176.66元/天 .
176.66 x 9天(12~20號) = 1589.94元 (也是不小筆的辛苦錢阿)
租房契約書當初一年後過期了也沒重簽 契約裡也沒提出
有想過這期間上網徵看看有沒有背包客想租 但可能又衍生另外的風險及麻煩
房東這樣我可以怎麼跟他說呢?還是就作罷?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