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未提前一個月告知不續租?

作者: vpb (vvr)   2016-03-27 13:56:47
請教大大們
依民法453條: 本契約租賃期限未滿,而一方擬終止租約時,須得他方之同意,
並應於壹個月前先行通知之。
若少於一個月通知呢? 是否代表對方可續租或有何權利主張?
那可以再租多久有規定嗎?
(收回房屋是要自住所用,且已同意讓對方有3-4個月找房的時間)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16-03-27 23:30:00
第453條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你原文寫得不是民法453吧? "如"約定<< 沒約定可提前解約的話要屢完約,不管提前幾個月講,要收回自住還是怎樣的,"定期"契約就是有約定期限。民法453是定期契約提前解約的部份。 你的續租是到期續租還是....?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