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題】:租賃書面契約與口頭約定之兩造認知差異
我與另一人(簡稱A)於去年12月兩人合租一套房。
簽約當時,由於A無法到場,則由我、我爸媽與房東談洽,一開始兩人合租是6500,後因[
年繳優惠]成6200,電費原5.5元也因此變為5元,水費原一人月繳100元變成免水費。
而這些更改僅有口頭約定,除了水費有於原書面契約該項目劃掉。
住了幾個月後覺得水電費有點貴,跟房東要求抄表並計算用
電量,發現算起來不符合,並跟房東確認費用是否含水費。
●第一次(5/1):
房東表示我原以為你們是一個人要住,另一個人是接著住,所以是1人免水費,所以一期
是收200元。(因為認定契約上沒有A的簽字)
可我非常確定簽約一開始就是說兩個人要住,當時談的租金可是雙人的價錢,且剛入住不
久房東就見過A是一直與我同住。
之後為避免雙方兩難,因此妥協成水費一期共100元,而房東表示會退還多收的費用。
●第二次(5/12):
但之後提醒房東退款時,房東又改口他原本一期只收我們100元,於是告訴他第一次的情
況,他表示我手邊沒資料,水電費都適用程式跑的,他再看看。
●第三次(今天):
房東主動告訴我們,第一期她沒收水費,第二期、第三期各收50元,所以共多收100元,
並且從下次起依新約定每期固定收100元水費。
0.0? 0.0?? 0.0??? @口@!?!?!?!??!?!?!?!?!?!?!
Q1. 一開始是因為房東說他誤收一期200元,才妥協一期100元,現在他說他只有一期收50
元,而我們卻作成更不利的新約定?為什麼有種被詐欺的感覺?
Q2. 第一期(僅12月)的水電費是1217元,房東既表示他沒收水費即是純電費,故1217元/
每度5元=用電量243.4度 (因為他沒出示該月的累積電度數只好自己算)。累積到第二期
(1.2月)才有出示,已用602.7度,因此該期用電是359.3度+水費50元=1846.5元,可當月
繳了2157元。再算第三期(3.4月)360度*5+50=1850元,可是這期繳了1958元。
於是跟房東反應以上,房東卻說,電一度是5.5元,他說電費是4.5~6元,夏季用電兇是
5.5,然後到這我也不知道該說什麼,因為不管4.5 5 5.5 6 怎麼算也都不符合,我只後
悔我沒有錄音、沒白紙黑字寫清楚。
所以房東表示:租金、電費、水費全部都要重談。
Q3. 我能否直接終止契約...........(有押金2個月)
噢還有5/1才發現我們的獨立電表明明總電源全部都關了,電表還是會緩慢的跑,比對過
其他電表並不會,然後房東表示認識的水電工因有事在別縣市無法來所以要等不知道什
麼時候。
求解 m(_ _)m
(附上上次PO的用電量/作息https://www.ptt.cc/bbs/rent-exp/M.1462343205.A.4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