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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違反版規再麻煩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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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在網路上找到一間套房,
是物業管理公司出租的,
看屋後也簽約了,
網路上房租是顯示每月4800,
看屋時才發現要另外繳公電費、水費、網路費、第四台等設施費300,
這樣是算承租房間以及網路第四台等設施嗎?
還是說網路第四台是算附贈的?
因為最近有一些問題,
譬如房間外走廊燈壞了,屬於公用設施,
於是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卻說他只盡告知義務跟房東說,
結果整整兩個月都沒修理。
還有網路也不通幾個星期了,
通知管理人也是說他們不負責修繕,
只盡告知義務,會通知房東請房東處理,
但跟我簽約的是物業管理公司不是房東,
我甚至連房東是誰都沒看過,
更沒有房東聯絡方式,
而物業公司只會擺爛。
合約上有一條:
租賃物漏雨,自然損壞及天災或其他非歸責於乙方之意外災害。
所致之損壞,由甲方負責。
甲方是物業公司,乙方是我。
如果網路等設備也算是租賃物,
我應該有權利叫甲方負責修繕吧?
他們應該不能用「會告知房東」的理由搪塞我吧?
還是說租賃物只限房屋本身,
不包含其他設施呢?
麻煩各位幫我解答,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