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租屋版的專家前輩大家好,我不知道這要PO法律版還是租屋版
但是因為跟租屋有相關,所以想說先PO在這邊,如果違反版規煩請版主刪文
小弟遇到一件事情想請教各位...
今年6月,小弟想要租房子,有看到兩間並聯的一樓房子,屋齡蠻老的.
粗估大約20~30年,原屋內有裝潢,但是有點老舊,我自己主觀覺得
而且是在巷子裡,不過因為很符合我的需求,所以我就看完後想要簽約
房東要求一次要租五年,兩間一起租50400(內含扣繳所得額和二代健保費)
押金10萬元,但是要簽約前房東拿合約請我過目,我發現裡面有一條是這樣寫
條約全文如下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之前,乙方若因違反前述之情事或乙方擬終止契約時
(應於兩個月前通知甲方),以致提前終止合約,乙方須賠償甲方未兌現
之租金總和作為違約金,並同意甲方於押金內直接扣除,不足金額以現
金給付之,乙方絕無異議。
我看了很疑惑,請教長輩們,長輩說這條約很硬,如果我租兩年後無故不租
那麼我就要賠償後面三年的總金額,也就是5萬乘上36個月,總共180萬。
大家都叫我不要租,因為五年內發生什麼事不知道,所以我很猶豫,可是又想要租下來
後來請教一位律師朋友,他去看了現場後,他認為該屋現況老舊,我可以主張
民法第第424條-承租人之契約終止權的這個條文,條文如下所述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
,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房東我找過了,他說他覺得這樣可以確保他的權益,他並不勉強,我在下周五要決定
不然要租給別組的人了,我是想請教各位
如果是你們,你們會願意租嗎?又或者我可以租,未來真有變動,再主張此條文
可是律師朋友說,這種主觀認定很麻煩,要看法官怎麼判,所以也是有風險
我很苦惱,因為我找了半年了,真的很喜歡這兩間房子
所以想請教各位的意見,抱歉打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