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我男友去年11月跟房東租房子簽一年約(租屋乙方是寫男友的名字)
收了押金2個月
今年因為買房子還有上班交通問題決定提早搬家
合約到10月底,我們打算8月底前搬,在5月底,6月初就已經跟房東說要提早搬走
房東以
1.我們提早搬走
2.他當初租房子給我們的時候房價較高,現在提早搬走,他房價變低了,有所損失
3.我們沒租過房子,這就是慣例
以上三點為理由,要沒收兩個月租金
房租契約部分是一般外面賣的定型化契約,只有第四條第六點有提到:契約期間內乙方若
擬遷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償還租款或移轉費及一切權利金,當自將該房屋無條件
照原狀交還甲方,乙方絕不異議。
其他沒有相關於提前終止合約的條文
請問這種狀況,我可以要求房東還我押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