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認識多年的朋友提出了承租我房子其中一間雅房的要求
因考量目前只有自住的情況下出租給朋友沒關係
答應了對方以一個月4500包水電、mod、瓦斯的價格承租
而家具也按照對方的需求購買
冷氣是把我自己房間的移動過去我自己買一台新的就不提了
移機費用、床架、床墊、衣櫃、斗櫃等等也花了一萬初頭
本來可以一毛都不用花,現在卻花了快五萬買這些非必要的東西
現在東西都買好了現在對方說要搬回家裡不租了
要求對方負擔花在他房間添購的家具一萬塊對方不予理會
僅表示他最多可以幫忙找房客
但是自己的家也不可能隨便租給陌生人
會出租給他是因為認識多年相信對方人品
現在真的很後悔當初沒收訂金也沒有簽訂契約
我知道在沒有任何契約的狀況下很吃虧
僅有口頭約定與Line的對話紀錄
請問大家這種情況下是否有走法律途徑求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