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法律好像是保障房客的,因為認為房客是弱勢
但真的遇到租霸,房東也只能認了
假設 你的房子有房間讓朋友暫住,沒打契約
如果有一天,你要整理房間進入,朋友還可以告你擅闖?
同樣的,在已經沒有租約的情況下,房客也沒有付房租,房東要取回自己的房子,竟然只
有打官司這條路
等到二三年判決下來,耗費光時間與精神,房子可能也被破壞的差不多了
所以除了慎選房客之外,還有沒有辦法,在租約到期的情況下(也提前一個月告知房客不
續租),能請房客搬離?取回自己的房子呢?
※ 引述《asaaaas (asaaaas)》之銘言:
: 若前房客租約到期卻還不搬走
: 是租約到期房東就能強制趕人嗎?
: 還是要到押金扣完?
: 如果房東已經租給下一位房客呢?
: (現在狀況是...前房客6/30到期,結果沒搬走
: 新房客的舊住處也是6/30到期,已從舊住處搬出,結果現在變沒地方住...Or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