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小妹大學生第一次租屋,前幾個月和室友合簽了一份合約,然後房東剛剛說不租我
了。
之前簽約時有小小的糾紛,原因是簽合約書的電費比當初看房時漲了一塊。
那時候傳照片給父母看,父母還提出幾點不合理的地方,於是在租屋當下打電話跟房東溝
通。
當然最後的結果還是照著房東的意思,理由是 那是她新整修的房子所以成本比較高。
那時候父母不同意我租這間房子,理由是房東不誠信,還有合約只對她有利。
那之後我向房東提出,可不可以再簽一份學校版的合約,得到的回覆是
「我已經有參考」
「我租屋15年來沒有學生說過不合理」
最後我有致歉,自認打字語氣很小心很客氣,然後告訴房東我還是會繼續租(4月中)
之後房東已讀我。
前天房東傳訊息到群組,特別點名同房間的我和另一個人,要置物要收暑假置物費,我
的回覆是租約期開始才要搬。
這樣應該算雙方都有共識合約成立吧?
再來是剛剛(6月底),我回覆完置物費問題的隔天,房東傳訊息說不租我,我追問原因,
她說
「不租你,原因你應該清楚」
「押金會退妳」
「還有2個多月,你可以再去找房子」
之後我再追問就已讀我了
對不起我想可能是我毛太多,但房東這樣合理嗎?
她現在的意思應該是只不租我,這樣簽同樣一份合約的室友權益遭到損害有什麼法律可以
追究嗎?
非常感謝各位看完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