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此狀況
想詢問一下是否合理
合約日期:105/07/01-106/06/30 共計1年
在105/07/01時入住 先繳了半個月的房租(7/1-7/15)及押金*2個月
之後每個月16號繳當月16~下月15的房租(7月16有再繳一次房租)
問題來了
合約日期是到今年的6/30
已有提前於6月初告知不續租(契約上寫2星期前說即可)
我在6/30號當天已全部搬離
照理來說應該是算最後半個月的租金吧?
但房東卻要算我6/15~7/15一整個月的租金
因為她說她自己的算法是每個月16號起算
但租賃契約上打的期限就如上(105/07/01-106/06/30)
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