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各位,但小弟和房東無法達成共識,因此上來詢問各位意見
4年前我和我的母親一起和房東本人在租屋處簽約(在台北市和平高中附近 無電梯 六樓
有加蓋)
當時合約內容大致上以下:
五樓雅房一間(原為陽台,朋友說陽台不可當房間使用)
廁所及洗衣機五位房客共用
有濾心過濾飲用水 無飲水機
無冰箱電視
每個房間有獨立電表
一個月房租6000元+500元水電費
房東當時說水電費多退少補,當下我們也覺得合理
(但房東從未和我索取或是寄帳單給我,從無提及水電費)
至第二年,我獨自和房東續約
因我暑假寒假並不在台北,我問房東那退的款項或我需要補足的款項要怎麼結算
他一副第一次聽到這件事的說:沒有多退少補這件事呀!我為了給大家方便,看以前房客
差不多平均一個月電費五百元,就一個月收五百元就好。
當下我的想法是 :500元包水電,那我以後也不必刻意省了,既然他沒有要退款。(不知
我理解是否有誤)
後三年,房東也不曾和我提及電費
就在最近解約時我和房東要求退還押金(沒有當面交屋,我將鑰匙給他在租屋處的暫代管
理人,我現在知道這是錯誤的舉動,應該當面交屋並確認屋況無誤後交還押金)
他原承諾我過幾天會匯款,但他提到了要對電費的帳
我問他不是一個月五百元繳了嗎
他說五百元是公共水電費,房間的另計
那不就等於我一個月電費要繳近千元?
一間廁所、洗衣機這樣一個月要繳五百元?
他反問我覺得500元冷氣可以一直吹合理嗎
我就說那我們回去找合約再談了
他開始說鄰居抱怨我往窗外丟垃圾、水果蒂至樓下屋頂,但那位暫代管理人非常熱心,叫
大家把垃圾放置走廊他會清理
我何必要把垃圾丟出窗外,更何況我連水果都沒買過
陸續提一些與此事無關的過往
我有造成當時交屋的椅子、床墊損壞
因此我也表示願意賠償
但房東用中空木板隔間,牆壁受潮有龜裂的情形
他說是我造成的向我求償
在這點也無法達成共識
最後一點我想請教的是
我第二年和房東續約,但合約有效年只有一年
後來我們口頭上達成共識,我依然如期半年匯一次房租且沒有交還屋子
就這樣多住兩年
那這樣後面的合約關係還存在嗎?若不存在我們現在必須以什麼方式解決呢?
第一次遇到這樣的情況問題有點多,還麻煩各位不吝賜教,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