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LouisGrey: 有傾斜嗎?完全不覺得耶。一方面實務上就是房東有利, 07/31 17:38
: → LouisGrey: 所以你相關法律才比較保護承租人來做出平衡。 07/31 17:38
: → LouisGrey: 那在交通事故中,法律也比較保護行人呀,你也要說傾斜 07/31 17:40
: → LouisGrey: 嗎? 07/31 17:40
: → LouisGrey: 勞僱關係中也是保護勞方的條文多,也是資方被法律吃豆 07/31 17:42
: → LouisGrey: 腐,立法傾斜囉? 07/31 17:42
: → LouisGrey: 不要知其然,而不究其所以然,只看到表面。何況但就你 07/31 17:47
隨便GOOGLE都知道是立法傾斜
消費者保護法也是
其原因是經濟上的不平等
但是今天承租人並不全然是弱勢的
承租帝寶的是弱勢嗎?
: → LouisGrey: 提的事例,明明只要把租約公證就能徑付強制執行,為什 07/31 17:47
: → LouisGrey: 麼那麼多房東們不願意公證租約,讓法律來保護他們? 07/31 17:47
因為公證也是要等到倒欠兩個月, 才能達成提前終止的條件,
OK那去公證了, 為什麼法律保護之下還要等被欠兩個月才能終止?
這不算立法傾斜, 什麼才是立法傾斜?
: → LouisGrey: 不就不想受到政府稅務機關的監督嗎?司馬昭之心,路人 07/31 17:48
: → LouisGrey: 皆知,還說什麼立法傾斜呢? 07/31 17:48
如果你不明白什麼是倒欠兩個月+白住
下面催媽媽都寫得很清楚了
連房客派的催媽媽都能看到問題, 你還真是立場超然的無視一切啊
https://www.tmm.org.tw/contents/m_cont?id=61
(二)土地法的管制規定,反成惡性承租人利用的管道
承租人因居住之需求,卻無自有房屋,或因工作而須在工作地尋找適合之居所
,故一般而言,相較於出租人有餘屋出租可供出租,承租人多被認定為經濟上
的弱勢,須要給予保護。而我國土地法第100條為保護承租人,規定承租人積
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出租人方得終止租賃契約。由
於我國住宅租賃,通常出租人會參考土地法第99條關於擔保金上限之規定,向
承租人收取相當於2個月租金數額之金錢為擔保金,以擔保承租人於租賃期間
應盡之義務。依上述規定,如果承租人未按時繳租,必須先以擔保金抵償後,
再積欠兩個月之租金數額,出租人方取得契約之終止權,因此,實務上經常發
生,出租人於承租未幾即不再繳租,拖延四個月之後(擔保金抵償再積欠2個月
),又因民法第440條規定,租出人必須先向承租人催告給付租金,方可終止契
約,造成出租人已四個月無法收取租金,仍須發函催告定期催告,承租人仍不
履行,方可終止租約。倘若承租人於契約終止後,又拒不搬遷,出租人須花費
時日以訴訟方式排除侵害,至訴訟確定,承租人一走了之,形成承租人長期白
住(至少4個月,甚至1年),出租人卻求償無著,最後只能自認倒楣的奇怪現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