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合約] 被房東以各種理由扣押金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17-08-01 00:05:15
: 推 LouisGrey: 有傾斜嗎?完全不覺得耶。一方面實務上就是房東有利, 07/31 17:38
: → LouisGrey: 所以你相關法律才比較保護承租人來做出平衡。 07/31 17:38
: → LouisGrey: 那在交通事故中,法律也比較保護行人呀,你也要說傾斜 07/31 17:40
: → LouisGrey: 嗎? 07/31 17:40
: → LouisGrey: 勞僱關係中也是保護勞方的條文多,也是資方被法律吃豆 07/31 17:42
: → LouisGrey: 腐,立法傾斜囉? 07/31 17:42
: → LouisGrey: 不要知其然,而不究其所以然,只看到表面。何況但就你 07/31 17:47
隨便GOOGLE都知道是立法傾斜
消費者保護法也是
其原因是經濟上的不平等
但是今天承租人並不全然是弱勢的
承租帝寶的是弱勢嗎?
: → LouisGrey: 提的事例,明明只要把租約公證就能徑付強制執行,為什 07/31 17:47
: → LouisGrey: 麼那麼多房東們不願意公證租約,讓法律來保護他們? 07/31 17:47
因為公證也是要等到倒欠兩個月, 才能達成提前終止的條件,
OK那去公證了, 為什麼法律保護之下還要等被欠兩個月才能終止?
這不算立法傾斜, 什麼才是立法傾斜?
: → LouisGrey: 不就不想受到政府稅務機關的監督嗎?司馬昭之心,路人 07/31 17:48
: → LouisGrey: 皆知,還說什麼立法傾斜呢? 07/31 17:48
如果你不明白什麼是倒欠兩個月+白住
下面催媽媽都寫得很清楚了
連房客派的催媽媽都能看到問題, 你還真是立場超然的無視一切啊
https://www.tmm.org.tw/contents/m_cont?id=61
(二)土地法的管制規定,反成惡性承租人利用的管道
承租人因居住之需求,卻無自有房屋,或因工作而須在工作地尋找適合之居所
,故一般而言,相較於出租人有餘屋出租可供出租,承租人多被認定為經濟上
的弱勢,須要給予保護。而我國土地法第100條為保護承租人,規定承租人積
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出租人方得終止租賃契約。由
於我國住宅租賃,通常出租人會參考土地法第99條關於擔保金上限之規定,向
承租人收取相當於2個月租金數額之金錢為擔保金,以擔保承租人於租賃期間
應盡之義務。依上述規定,如果承租人未按時繳租,必須先以擔保金抵償後,
再積欠兩個月之租金數額,出租人方取得契約之終止權,因此,實務上經常發
生,出租人於承租未幾即不再繳租,拖延四個月之後(擔保金抵償再積欠2個月
),又因民法第440條規定,租出人必須先向承租人催告給付租金,方可終止契
約,造成出租人已四個月無法收取租金,仍須發函催告定期催告,承租人仍不
履行,方可終止租約。倘若承租人於契約終止後,又拒不搬遷,出租人須花費
時日以訴訟方式排除侵害,至訴訟確定,承租人一走了之,形成承租人長期白
住(至少4個月,甚至1年),出租人卻求償無著,最後只能自認倒楣的奇怪現象
作者: TRosi (Rosi)   2017-08-01 00:16:00
舉帝寶這種極端值來救有點誇張,而且帝寶租戶多嗎?房東公證租約後變成可以直接強制執行,房客反而要透過訴訟才能拿回被先行強制執行的東西〈財產、物品〉,那他的處境也跟 M 大上篇提的房東一樣,不但要先自付裁判費,而且打完官司就算勝訴也是一兩年後〈這期間被強制執行的東西都拿不回來〉。明顯對房東大大有利,卻很少房東願意公證,一般來看的確應該是不願受政府相關單位的監督〈除了稅務,還有消防...各方面...〉我在崔媽媽上常看到幫房東說話的文章呀,沒有甚麼房客派吧不就單就真實狀況來討論?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7-08-01 00:49:00
因為房客了不起就是2個月,房東是沒上限別說自殺問題,光是給你搞破壞,求償+整修要花多少代價?oh 現在房客最多只有1個月了都搞不清楚是保護弱勢還是奧客養成了
作者: TRosi (Rosi)   2017-08-01 01:32:00
好,謝謝您的建議,我 Google 了,有十幾篇文章都說房東不願意公證的原因,就是想逃避稅務等各方面的政府監督,你是要告訴我們,這些文章都錯了嗎?不願意接受完整的監督,卻要求有完整的保護在我看來是不合理的。另外我 Google 到的資料是房客必須先負擔裁判費用,並且往往在法院上必須負更大的舉證責任。您的語氣這樣我就到此為止了,有點出房東不願意公證的原因跟稅務和其它相關法令有關的文章,不下數十篇,也同樣是您可以 Google 到的。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7-08-01 13:00:00
那假設一個情況好了,房東有公證有繳稅,消防都有做安檢遇到惡房客,濫用法律要白住幾個月,這也是事實吧?要是遇到搞破壞的,破壞完拍拍屁股走人房東還要花精力透過司法求償,還不一定能求償得到多少擔保押金先扣完,還要再欠2個月,才可以要求法律強制處理而且押金本來就是擔保租賃物用的,不能拿來抵租金法律卻自打嘴巴的說必須抵掉擔保金、再欠滿2個月很明顯的傾向房客去了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7-08-01 15:31:00
為什麼把公證跟逃漏稅混在一起講? 公證房屋租賃的資料法院不會主動提供給國稅局喔。其實如果有常去求證一些事情就會知道。政府很多部門間資料都不互通的。現行法律的確是在房客有惡意性霸租的情況下過於保護房客。不過我是覺得不用跟L太認真。他認為弱勢應該受到保障。因為自己是弱勢方。所以受到一些優待是理所當然的。甚至於其他的人的損失也是可以被接受的。不然也不會說出居住權大於所有權這種話。不過他沒意識到。當你沒付房租時。你就沒有居住權了。所以才會認為法律應該保障弱勢方在不付房租的情況下仍要保障一段時間房客的居住權。房東期間的損失?你是房東欸。你有房子是強勢方欸。損失一點沒關係。SP大。只要房客跟房東打好關係就不會出現遇到惡房客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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