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篇關於跟建商有公證租約。並無罰則一事。我在回文中誤植建商為財團法人一詞為
錯誤。特此修正建商為法人。如之前有被誤導之版友。在此先致歉。
另關於該案例。已致電內政部地政司及向公司約聘律師詢問。得到答案整理為下面幾條。
給各位版友參考。
1.如 該契約有經公證。所以表示簽名者已同意契約內容。可無需訴訟判決直接申請強制
執行程序。
2.若該契約不是市面購買。而為兩方磋商而成。即為【非制式化合約】不受【不動產租賃
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沒有限定一個月違約金的問題。而是以合約內容為主
。
3.【不動產租賃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限定的提前終止租約違約金不得超過一個
月租金。僅為違約金部份。因可歸責於租客的修繕費用不在此限內。所以假設租金1萬。
修繕5000。租客違約提前搬離時房東除了可以索要一個月違約金之外還可另外自押金中扣
除因租客造成損壞之修繕費共15000元。
4. 房屋使用若為非供營業使用且出租人為企業經營者。才需受【不動產租賃契約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限制。但是這邊地政司的人回答很模糊。他說這是屬於【消保法】的管
轄範圍。所以一般個人房東是否屬於管轄範圍內就很模糊。他們說一般認定是如果沒有3-
5戶以上的房東他們就不在他們管轄範圍內。簡單來說。如果房東僅有1-2戶且偶爾出租。
租約也不是市面上出售的契約。是兩方磋商另外打的。就可以不受【不動產租賃契約應記
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限定的提前終止租約違約金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的限制。上面記載
違約金幾個月就是幾個月。
如有沒有提到或錯誤的部份也歡迎提問或指正。我不是法律相關科系。只是從事房地產仲
介業多年。所以很多事情以實務上經驗為主。如相關名詞或觀念有錯。請各位多加指導。
謝謝。